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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氪(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长恒基业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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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4-15 14:59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6财保256号 申请人:水氪(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杨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锦深,北京联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贞泼,北京联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长恒基业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白家疃尚水园**楼**513-1。 法定代表人:张建文。 申请人水氪(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长恒基业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5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水氪(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水氪(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长恒基业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50000元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水氪(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杨菲菲 二O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冯晓璐 法官助理:张 阳 书 记 员:李 雪 声明:此篇为北京联盈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请标明出处链接:http://www.lianyinglawyer.com/h-nd-1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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