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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XX电器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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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4-15 16:36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73行初15725

原告:中山市XX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埔镇健业路37号厂房之一。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贞泼(到庭)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未到庭)

第三人:王某某,男,(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继平,浙江无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案由: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20]241597号关于第8733555爱妻爱家爱生活AIQI及图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撤销复审决定

本院受理时间:20201119

开庭审理时间:2021120

被诉决定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16211日至2019210日(以下简称指定期间)内对诉争商标在天然气灶具、燃气灶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鉴于上述商品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热水器、电热壶复审商品本质上属于同一商品,且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热水器、电热壶复审商品与上述电炊具、煤气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第11类电炊具、煤气灶、热水器、电热壶四项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注册。另,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第11类灯等其余六项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诉争商标电炊具、煤气灶、热水器、电热壶四项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原告提交的证据已经证明了原告在指定期间内对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诉争商标应在所有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予以维持注册,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原告

2.注册号:8733555

3.申请日期:20101012

4.专用权期限至:20211227

5.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灯、电炊具、煤气灶、热水器、电热壶、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饮水机、沐浴用设备、浴霸

二、其他事实

行政阶段,原告向被告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016108日,原告与郑州XXX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发票及产品照片,显示:销售产品为诉争商标品牌的天然气灶具;

2.201775日,原告与廊坊市XX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发票及产品照片,显示:销售产品为诉争商标品牌的燃气灶;

3.“AiQi爱妻、爱家、爱生活!牌家用燃气灶具产品检验报告;

4.201711日,原告与郑州市管城区XX电器商行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

5.发票;

6.2017817日,原与何某某签订的《肖像使用合同》、授权书及广告宣传照片,该合同约定的广告产品为AiQi牌燃气灶、吸油烟机、燃气热水器产品;

7.吸油烟机产品包装图片及产品检验报告;

8.“AiQi爱妻、爱家、爱生活!品牌产品宣传及所获荣誉照片。

诉讼阶段,原告向本院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编号续前):

9.2017515日的银行转账记录;

10.吸油烟机、消毒柜产品说明书;

11.收油烟机、消毒柜产品照片;

12.门店照片;

13.201895日、2019728日,原告与廊坊市XX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发票,显示:销售产品为诉争商标品牌的抽油烟机;

13.2019610日、2020411日,原告与文成县XX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发票;

14.2018319日的参展发票、照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20194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111日起施行,因本案所审查的指定使用期间为2016211日至2019210日,该期间系在2019年《商标法》施行前,被诉决定于2019年《商标法》施行后作出,故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的审理应当适用20145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4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的审理应当适用2019年《商标法》。

二、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灯、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饮水机、沐浴用设备、浴霸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根据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的使用不仅要公开、真实、合法,还应该与特定商品、服务相联系并且必须发生在商业活动中,以使商标起到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6914可以证明原告在指定期间内对“AiQi”牌吸油烟机产品进行了宣传推广,证据132018年的购销合同及发票能够证明原告在指定期间销售了诉争商标品牌的抽油烟机,同时结合证据7810-12产品检验报告、产品实物照片及门店宣传照片,本院认为,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原告于指定期间内对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厨房用抽油烟机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原告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原告于指定期间内对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的灯、消毒碗柜、饮水机、沐浴用设备、浴霸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综上,原告的起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鉴于本院系在采信原告提交的诉讼新证据的基础上撤销被诉决定,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由原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241597号关于第8733555爱妻爱家爱生活AIQ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第三人王思靳针对第8733555爱妻爱家爱生活AIQI及图商标提出的撤销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中山市XX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兴芳

员: 张艳萍

员: 刘 云

二O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隗傲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