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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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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4-18 11:43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04民初766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陈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贞泼,北京联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X.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被申请人:吴XX,

原告陈XX与被告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X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2020)辽0204民初766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贤德的存款共计2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并采取保全措施。2021年11月10日,本院作出(2020)辽0204民初7662号民事调解,该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陈XX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存款200万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存款2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阚 红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孟凡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