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二维码
92
发表时间:2022-04-18 11:44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XXX与被告XXX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贞泼,被告XXX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振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资80408.4元、原告垫付的社保款1081元、公积金2880元,共计84369.4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84369.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5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多年,从事财务工作,被告自2019年5月就开始拖欠原告工资,经多次催要,至今没有支付。被告在2021年5月22日向原告出具《拖欠员工工资说明》,载明截止到2021年3月31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工资合计80408.4元,拖欠原告垫付的2020年4月社保卡1081元,拖欠2020年3月、4月公积金2880元,合计金额84369.4元。《拖欠员工工资说明》上有被告公司盖章,并有公司实际控制人XXX签字确认。鉴于,被告无视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及无视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XXX房地产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辩称,我们之所以欠原告工资是因为疫情,公司效益很不好,没有进帐,我们公司也积极采取措施,在桂林有房产项目,我们在卖房子等钱出来就把工资给员工。 本院认为,XXX地产公司承认XXX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XXX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现XXX地产公司无证据证明已支付84369.4元,因此应当支付欠款给付义务。本院对XXX主张由XXX地产公司支付款项84369.4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应付款时间以鑫塔房地产公司收到本案起诉书之日10日内为准,即2021年7月5日。XXX地产公司为支付应付欠款,应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本院依法认定利息起算时间为2021年7月6日,按照年利率3.85%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XXX支付欠付款项84369.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84369.4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 二、驳回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XXX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声明:此篇为北京联盈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请标明出处链接:http://www.lianyinglawyer.com/h-nd-13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