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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春雨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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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4-21 14:09

师春雨故意伤害案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5)忻中刑终字第176号

  抗诉机关五台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系本案被害人。
  辩护人王俊平,山西源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伟花,山西源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师春雨。
  辩护人师红伟
  辩护人郑永志,山西五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台县人民法院审理五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师春雨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4)五刑初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后,五台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原审被告人师春雨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福梅、闫建斌出庭履行职务。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原审被告人师春雨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五台县人民法院(2014)五刑初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五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泳江
审 判 员  侯 亮
代理审判员  胡正斌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