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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亭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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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4-21 14:11 崔亭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京0105刑初204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亭亭。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贞泼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8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亭亭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以京朝检公诉刑变诉〔2020〕227号变更起诉决定书,于2020年11月17日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丹、王利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亭亭及其辩护人杨贞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亭亭伙同贾某某等人(已判决)于2017年2月至12月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大厦某层“北京七八六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七八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地,以投资七八六通州农场、山东青岛海参养殖、东北榛子种植园、武夷山矿泉水工厂等项目可获得高额返利为由,与客户签订《北京七八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北京七八六科技有限公司VIP会员承购合同》等协议非法募集资金。其中,经审计被告人崔亭亭及其团队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800余万元。被告人崔亭亭后被查获归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崔亭亭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崔亭亭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崔亭亭系从犯,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退赔,建议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亭亭在北京七八六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以投资北京七八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七八六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可返本付息为由,为公司吸收公众资金。崔亭亭及团队业务员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800余万元。崔亭亭于2020年4月25日被查获,退缴人民币18万元。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集资参与人的证言、报案材料,协议书,收据,对账单,到案经过,户籍材料及被告人崔亭亭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亭亭公开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崔亭亭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崔亭亭系从犯,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本院对其减轻处罚。在案款,发还集资参与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综上,根据崔亭亭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责,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亭亭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20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10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人民币十八万元,发还集资参与人(名单另附)。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付想兵 人民陪审员 罗艳秋 人民陪审员 张培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杰 声明:此篇为北京联盈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请标明出处链接:http://www.lianyinglawyer.com/h-nd-1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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