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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元坤天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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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6-15 10:37 北京元坤天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13执81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北京元坤天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府前街56号院1号楼1-3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魏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锦深 被执行人:北京华特智控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时骏北街3号院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坚,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元坤天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华特智控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17010号民事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44111.57元及利息。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无房屋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的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17010号民事调解协议第一项、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落款 审 判 长 侯 峰 审 判 员 张海涛 审 判 员 焦海龙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韩 书 书 记 员 于 硕 声明:此篇为北京联盈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请标明出处链接:http://www.lianyinglawyer.com/h-nd-1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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