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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与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权的程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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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6-03 18: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继承人必须在遗产处置之前通过书面形式放弃才发生法律效力,没有上述书面形式表述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的继承权仍然存在。

    受遗赠人在“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天内,作出接受与否的表示,形式不限,可以书面或者口头,超过六十条没有人任何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丧失分享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