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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或租用小客车购车指标有风险吗?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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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9-09 17:33 北京汽车限购令规定:2010年,北京市政府颁布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决定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
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政府颁布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修改后在2020年10月29日再次发布《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并在2020年12月5日再次发布《<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自2010年12月23日起北京市实行小客车配置指标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小客车配置指标远不够满足购车人的需求,而以前有的人拥有多个甚至几十个北京小客车车牌,这就造成想买车的没有小客车配置指标,而有的人手上确有大量闲置小汽车指标或车辆,车牌或车辆用来出租、借用或买卖。因借用、租用或买卖小客车配置指标产生了大量的纠纷,我们仅探讨下,如借用或租用的小客车配置指标购买车辆后,如小客车配置指标所有人(以下简称“车牌出借人”)被执行,法院查封、拍卖该车辆后,会给使用该小客车配置指标实际购买车辆的人(以下简称“车牌使用人”)带来哪些风险? 首先,车牌出借人如有被执行案件,执行法官依职权查封车牌出借人名下的车辆,此种情况下,车牌使用人的车辆会被查封、甚至会被扣押。 其次,按照程序车牌使用人会向执行法官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但执行法官通常都会驳回车牌使用人的异议申请,理由是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的规定执行,此种情况下,车牌使用人的车辆仍然会被查封甚至扣押。 再次,被驳回后车牌使用人通常都会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针对车牌使用人的执行异议之诉,目前北京市各个法院的裁判各有不同,有的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认车辆归车牌使用人所有,停止对车牌使用人的执行,如(2022)京0113民初3426号、(2021)京03民终第17924号、(2021)京0117民初1978号、案件。该种情况下,法院不再执行车牌使用人的车辆,但车牌使用人需要将车辆过户走,不能再继续使用车牌。 最后,有的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驳回车牌使用人的执行异议之诉的请求,继续执行车牌使用人的车辆,如(2022)京0113民初3426号、(2022)京02民终2577号案件,该种情况下,车牌使用人的车辆将会被法院执行,车辆和车牌将会被拍卖。 北京市实行小客车配置指标后,目前北京存在大量的借用、租用、买卖小客车配置指标的情况,有的人为了规避被执行,和车牌所有人到车管所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其目的不言而喻,建议大家谨慎租借小客车配置指标,以免被法院执行,最终造成损失。 声明:此篇为北京联盈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请标明出处链接:http://www.lianyinglawyer.com/h-nd-1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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