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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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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9-23 10:31

一、案情介绍


2008年,陆某与何某结婚。2022年1月,何某、某有限公司与雪某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雪某向何某、某有限公司出借800万元。后三方产生争议,雪某将何某夫妇及某有限公司告到法院,法院判决何某和某有限公司共同偿还雪某800万元,同时判决陆某在该案中不承担责任。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先后查封了登记在何某名下的大上海某银行股份,以及登记在陆某名下的房产,并且已经执行了何某2018年大上海某银行股权所得股息红利及法拉利轿车一辆,陆某被认定是上述财产的共同共有人。


陆某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解除对其名下房屋的查封并不得拍卖,一审、二审均判决驳回的诉请。


陆某仍不服,以法院应先析产再执行为由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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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分析



1. 关于执行陆某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因此,本案中对陆某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并予以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2. 关于陆某要求先析产再执行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共有财产因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关系,该种共有状态体现在夫妻共同财产整体上,而非某一个或某一部分财产。所以本案中,陆某 请求先析产再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


3. 夫妻共同财产被强制执行的救济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因此,夫妻二人可以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另外,从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原则出发,一共有人对其他共有人的抗辩在共有关系没有解除前,不得对抗第三人。

所以通常情况下,只能先以共有财产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被执行人配偶一方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可以要求被执行人一方承担内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