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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诉讼?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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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7-21 22:52 行政诉讼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讼法院保护的权利,当其合法权益受到公共权力的侵害。可以说,每一起行政案件的背后,不仅涉及个人利益,还涉及行政机关的执法标准,进而影响行政秩序和社会治理。因此,行政诉讼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具有重要意义。今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法官赵锋就行政诉讼的一些知识和实际案例进行了探讨,让大家对行政诉讼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行政诉讼是什么?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有权根据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比如一个人开车被交警罚款。如果他认为这张票错了,他可以去法院告交警队。这种行政行为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我国有三大诉讼制度: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前两种大家一定都很熟悉,我就不多说了。相对来说,18年来,相对来说, 什么是行政诉讼管理? 如前所述,只要行政机关认为行政行为违法,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就会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可以说,只要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范围,普通人就可以起诉,法院也可以管理。 能否具体说说实践中有哪些行政行为普通百姓可以起诉?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以下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征收决定、赔偿决定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排除公平竞争、侵犯经营自主权、非法集资等。此外,如果行政机关不作为,当事人也可以起诉。例如,当一个人遇到危险时,他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他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但警方没有报警,导致他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后,他可能不会及时起诉。 可以举个例子来说明行政诉讼的含义吗? 以行政处罚为例,实践中大致可以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几类。如果当事人认为上述处罚决定违法,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举个例子。甲方和乙方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发生言语冲突,甲方伤害乙方。警方接到报警后,前往现场处理,询问双方当事人,并取得在场证人的证言,调取现场视频,证明甲方可以伤害乙方。之后,派出所组织了一个意见。 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除行政处罚外,还会遇到哪些行政行为?能不能举一个具体的案例? 行政处罚是一种传统的行政行为。如前所述,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行政协议也被纳入案件范围。我们最近审理的许多案件涉及行政协议。 在实践中,我们遇到了这样一个案子。原告父亲生前与区房屋征收中心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其中约定两居室一套,一居室一套,其中两居室安置房已交付给被征收人。在一居室交付之前,原告的父亲去世了。之后,原告要求向区房屋征收中心交付其父亲的安置房。区房屋征收中心表示,原告不是被征收人。如果你想收到安置房,你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你是唯一的继承人,或者是公证书。 法官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主要审查哪些问题?或者,普通百姓打行政诉讼,主要从哪些方面来准备? 这涉及到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合法性审查原则。我国行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主要任务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般来说,主要涉及以下问题:行政机关的职权、行政行为的程序、案件事实(主要是证据)和法律适用。就职权而言,我们强调的是职权法律,即法律没有授权是不可能的。与普通人不同,政府不能做任何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做的事情。普通人在法律上是自由的,只要法律不禁止,普通人就可以做任何程序。 能不能举一个关于行政程序审查的案例? 我处理了一起起诉学校取消学位决定的案件。这个学生毕业了,拿到了文凭和学位证书。后来被举报涉嫌抄袭论文。经核实,学校确定有抄袭论文,于是决定取消授予的学位。学生拒绝接受,于是将母校告上法庭,认为自己没有抄袭行为。学校作出的取消学位决定是错误的,要求法院取消。经审查,法院认为,学校作出的取消学位决定,属于对当事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遵循当事人的正当程序原则,在做出重大不利决定之前,应当给予意见。 学院不是行政机关,也可以当被告吗? 是的,这主要取决于学校行为的性质。在这种情况下,取消学位的行为是根据法律授权实施的学位管理行为。这种行为是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满意,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个标准早在90年代就确立了,现在没有争议了。 行政诉讼不仅知识渊博,而且与普通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也与国家的法治建设息息相关。每一个行政案件的背后,都涉及到普通人的切身利益,涉及到行政机关的执法标准,也反映了中国目前的法治水平和环境。为此,我们成立了“锋行”青年法官志愿服务团队,在审理案件后进行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选择我们审理的典型行政案件作为材料,深入社区、工厂、学校、机关进行宣传,走出去,请进来,让尽可能多的人了解行政诉讼,向公众传达法律知识。 声明:此篇为北京联盈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请标明出处链接:http://www.lianyinglawyer.com/h-nd-2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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