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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北京律师事务所刨析行政诉讼中的“证据突袭”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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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7-24 04:32

“证据突袭”源于民事诉讼,一般发生在一审审判程序进入庭审后,法院辩论结束前,是指一方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新的答辩请求,突然提交证据材料,导致案件不得不休庭、延期,甚至影响裁判结果。这项技能进入行政诉讼领域,不仅在时间线上有所延伸,而且在形式和效果上也有所改变。行政机关根据诉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但行政相对人在一审审判质证中甚至上诉时,提出被诉行政行为为为更具体的违法事项,并主张行政机关不应超过举证期限。

“证据突袭”战略在行政诉讼中的“杀伤力”更为明显,这与行政诉讼制度的特殊性有关。第一,行政诉讼本质上是以“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的,司法机关往往会对起诉中的“主张和理由”进行“宽松”审查。由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起步较晚,“官民”力量不平等,专业律师匮乏,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对起诉状的审查仅限于“能够明确被诉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往往会对事实、主张和理由进行模糊处理,并以行政机关举证为主。

“证据突袭”对行政诉讼制度乃至行政管理秩序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不仅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和行政纠纷的实质性解决,而且显著增加了行政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支出。虽然行政诉讼制度设计之初保护弱势相对人的理念在现代社会应该是一致的,但应该认识到,随着国家财产制度的日益严格,行政机关往往很难支付“高价”的律师费,行政权力的“强势”不一定与诉讼技能的“强势”相匹配。

裁判员应该如何应对行政诉讼中的“证据突袭”?

作者认为:

首先,我们应该严格把握“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的起诉条件。随着人民法治意识的增强和行政诉讼律师行业的快速发展,应严格审查起诉状,严格审查标准。

第二,行政机关不应该要求全面证明所有事实。虽然行政诉讼采用综合审查原则,但本质上仍然是对原告诉讼请求和主张的审查。当事人在行政行为作出时、起诉时、一审法院审查时,没有明显的违法迹象,也没有影响行政行为建立或其他关键程序要素。行政机关不能尽可能多地证明,法院也不能在裁判文书中逐一审查和列出所有程序要素。

第三,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情况允许补充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无相应证据”的同时,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原告或者第三方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批准,被告可以补充证据”,即被告抵消原告或者第三方在制度上不当举证突袭造成被动的可能性。虽然这种补充规定比较严格,但在司法实践中要求“证据突袭”并不完全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