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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不同执法领域中行政处罚听证的法定情形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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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7-24 04:37 行政处罚听证在执法领域的法定情形。 听证程序是重大行政处罚中常见的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声明、辩护和听证权。 在行政执法中设置听证程序,在行政权力较大的公共管理制度下尤为重要。听证程序是法律救济途径中的事中救济,赋予当事人在最终行政处罚决定前向执法机关面对面陈述和辩护,详细说明被处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执法机关可以再次确认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应当受到处罚,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增强行政执法的公平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法治意识的提高和行政处罚规则制度的逐步完善和细化,当事人越来越重视听证程序。抓住听证机会,可以最大限度地纠正行政处罚行为或免除,减少行政处罚。如果辩护成功,与法律事后救济相比,可以大大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避免行政决定发布后复杂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长期陷入维权泥潭。 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行政处罚都有听证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可以进行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主要情况包括:大额罚款;没收大额违法所得,没收大量价值违法财产;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就业;其他严重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受到上述类型的行政处罚后,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当事人接到行政机关的通知后,应当在五天内向行政机关回复或者申请组织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后,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也就是说,听证程序是由当事人决定是否进行的。如果当事人自愿放弃或在法定五天内未提出申请,程序将不会启动。 由于2021年《行政处罚法》的最新修订,许多行政执法部门修订了自己部门的行政处罚程序法。行政处罚事项较多的部门细化了部门的听证事项和程序,使部门的行政处罚程序更加清晰、完整、有法可依。 当前,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专门立法的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颁布的新旧顺序): 财政部:2022年3月1日实施《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 本办法详细列举了财政部门应当赋予当事人听证权的处罚情况,包括: (1)吊销行政许可证; (2)暂停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3)责令资产评估机构停业; (4)禁止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5)责令会计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6)暂停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 (7)责令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停止工作; (8)罚款金额较大; (9)没收较大数额的非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的非法财产;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事项。 广播电视部门:2021年12月10日起实施《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听证规则》作为听证程序规则,在规定中明确了应当进行听证的法定情况,并同时颁布了《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1)对公民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 (2)对公民处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3)没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工具、设备、节目载体,价值分别超过一万元、十万元; (4)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 (5)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就业; (6)其它较重的行政处罚;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7月15日实施《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对有听证权的情况,市场监管部门规定如下: (1)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就业; (2)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3)对自然人处以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 (4)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将违法所得与非法财产总价值达到第三项所列金额; (5)其它较重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6)。 证监会:2015年12月4日实施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在下列情况下,证监会规定当事人有权听证: (1)责令停止发行证券; (2)责令停业整顿; (3)暂停、撤销或吊销与证券、期货、基金有关的业务许可; (4)暂停或撤销任职资格、从业资格; (5)对个人没收业务收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单独或合计超过5万元; (6)单位没收业务收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单独或合计超过30万元; (7)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可以听证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或其他情形。 环境保护部门:2011年2月1日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环境处罚的听证范围包括: (1)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人民币或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的; (2)拟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万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万元以上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产的; (3)拟处以暂扣、吊销许可证或其它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4)拟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 林业部:2008年4月9日修订了《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该规则对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的处罚,表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大额罚款等林业行政处罚”。 从上述不同行政部门纳入听证范围的表述可以看出,各部门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与非法财产中“较大金额”的认定标准不一致,但本部门独立的行政处罚措施和“责令关闭、关闭”或“吊销执照”除外。 1.在财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制度中,第(9)项中的“较大金额”和“较大价值”是指对公民处罚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10万元以上。 广播电视部门设定的标准是,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处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处罚,与财政部门一致。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罚款金额的标准与财政部门相同。 证券监督部门的大额罚款标准是对个人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0万元以上的罚款。 环境部门设定的罚款金额标准为法人、其他组织50,000元以上,公民5000元以上。 6.林业部门听证规则规定,“大额罚款”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如果罚款超过10万元,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根据以上对不同行政领域/部门不同规定的听证启动程序的统计,可以看出不同行政部门的规定不同,对该领域的行政处罚有自己的标准。此外,一些省(直辖市)一级人民政府也制定了自己的听证处罚程序规则。比如《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即将生效。这些规定也有自己的听证启动标准。在执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关领域的行政调查应用 声明:此篇为北京联盈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请标明出处链接:http://www.lianyinglawyer.com/h-nd-2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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