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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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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7-24 09:15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也就是说,普通人对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满意,向法院提起诉讼。既然被告是行政机关,那么出庭的自然应该是机关的负责人。如果随意派遣一名基层工作人员,如何才能达到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

因此,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先后出台了下列规定:

《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修订,第三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上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在行政诉讼中出庭上诉的第一次法律规定。然而,法律颁布实施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规定没有得到有效执行。

2016年,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再次强调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参与行政应诉教育培训,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不出庭的后果作出了具体规定。并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当提起诉讼的,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纠纷发表意见。”也就是说,民告官和官员来了,但他们不得不说话,表达自己的态度。如果这一规定能够实施,行政诉讼自然可以实现其初衷。

关于行政诉讼的初衷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问题,作者想起了自己开庭的经历:2018年,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者作为原告代理人出庭,被告某区政府,出庭的是该区副区长。副区长在审判开始时表示:“我今天是来听老百姓的诉求的。如果诉求合理,我们会改进;如果我们的工作人员给老百姓带来麻烦,我会先道歉。”这样的话出口,席上的工作人员都很紧张,副区长怎么可能对这个群体满意?

行政诉讼的目的是解决行政纠纷,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根据我国厌诉的传统思想,普通人不会诉讼,更不会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向政府诉讼。因此,大多数原告都受到了非常不公平的待遇,只有在没有其他救济方式的情况下才提起行政诉讼。然后被告负责人出庭,无疑让原告觉得自己的诉求可以有效表达出来。如果负责人能在法庭上表达对解决争议的意见和计划,自然会给原告一个定心丸,问题基本会迎刃而解。当然,在实践中,有很多行政机构不愿意向法院提起责任。

行政诉讼不应该演变成无休止的滥诉。行政机关采取解决问题的态度,负责人出庭,多一些真诚,少一些敷衍,及时解决行政纠纷,既避免了原告的过激行为,又节约了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