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历史案例刨析:行政诉讼被告作为行政机关,不能拒绝接收公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维码
13
发表时间:2023-07-24 09:18 第一,原告陈述。 原告是x市x镇x村村民,依法承包农村集体土地。2000年,x村实行土地股份制改革,原告享有x村集体土地股息权。2005年,x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原承包集体土地被非法占用。 2019年,原告邮寄了4份信息披露申请表,要求其披露“x1”、“x2”、“x3”和“x4”四个建设项目的土地审批文件和批准文件。2020年1月17日,x市自然资源局浑南分局作出信息披露回复,通知原告申请信息披露的受理机构为x新城分局。2020年3月10日,原告邮寄了4份信息披露申请表的EMS信件给被告。 2020年3月14日,快递员告诉原告,被告没有理由拒绝原告的EMS邮件,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原告信息公开申请的信件。 第二,原告的观点。 原告申请信息披露的内容关系到原告的切身利益,是政府征收土地的重要信息,属于《政府信息披露条例》应当主动披露的情形。被告拒绝公开申请信息,没有公开回复信息违反法律规定。首先,政府应该接受公民的信息披露申请,然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回复。 被告拒绝了原告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从源头上切断了信息公开回复的可能性,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原告要求被告公开四个建设项目的土地审批文件和批准文件:x1、x2、x3和x4。 第三,原告证据。 1.股权证书是本案的合格主体,证明原告与涉案政府信息有利害关系。2.原告向浑南分局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和邮寄表。3.浑南分局制作的公开信息通知书。2-3证明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4.原告邮寄给被告的政府信息申请表、邮寄表、快递跟踪表和标有“拒绝”字样的邮件。5.原告赵某红与快递员的通话录音和录音文字整理信息。4-5证明被告拒绝接收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文件,拒绝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第四,被告的观点。 答辩人从来没有收到过两个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也没有行政不作为违法行为。答辩人从来没有收到过原告的快递和申请。答辩人从工作人员那里了解到,快递单上有明确的收件人,记录的内容是信息公开申请的邮件,答辩人的工作人员从来没有拒绝过。因此,答辩人确实没有收到原告所说的信息公开申请,而不是拒绝或行政不作为。 2.答辩人可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申请人公开可以公开的信息,不存在行政不作为。两名原告申请公开“x1”、“x2”、“x3”和“x4”四个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审批文件和审批文件。项目土地使用审批文件和审批文件很多,建议明确原告没有明确具体申请公开哪些文件。 答辩人认为,建设项目的征地审批和补偿方案属于信息公开范围,可以公开,没有必要故意行政不作为。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文件可以根据申请公开,没有不作为的必要,也没有行政不作为。望贵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五,庭审意见。 我院认为,被告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回复原告的申请。关于被告提出未收到原告邮寄申请的问题,原告通过EMS将申请书邮寄给被告,地址与被告单位实际地址一致。 而且邮单封面上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等材料”字样,但邮件因“拒绝”被退回。作为行政机关,被告拒绝接收公民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错误的。原告邮寄的申请应视为已妥善投票,被告应按照相关程序回复原告的申请。 第六,法院判决。 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日内,被告x市自然资源局x新城分局对原告赵某红、赵某利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回复。 声明:此篇为北京联盈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请标明出处链接:http://www.lianyinglawyer.com/h-nd-24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