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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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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7-28 02:34

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的情形之一,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

(一)非法拘留或者非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唆使、纵容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

(四)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5)其他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之一,受害者有权获得赔偿: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许可证、责令停产、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

(二)非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非法征收、征收财产的;

(四)其它造成财产损害的违法行为。

符合上述申请国家赔偿条件后,谁能申请国家赔偿?

公民、法人和其他受害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者死亡时,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支持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谁是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等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等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等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未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撤销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复议机关复议后,最初造成侵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应当履行加重部分的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