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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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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7-28 02:34 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的情形之一,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 (一)非法拘留或者非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唆使、纵容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 (四)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5)其他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之一,受害者有权获得赔偿: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许可证、责令停产、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 (二)非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非法征收、征收财产的; (四)其它造成财产损害的违法行为。 符合上述申请国家赔偿条件后,谁能申请国家赔偿? 公民、法人和其他受害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者死亡时,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支持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谁是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等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等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等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未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撤销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复议机关复议后,最初造成侵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应当履行加重部分的赔偿义务。 声明:此篇为北京联盈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请标明出处链接:http://www.lianyinglawyer.com/h-nd-2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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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盈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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