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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钢等第一批12家钢铁企业专项执法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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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8-01 16:48 8月15日至28日,省应急厅组织3个检查组,对全省23家钢铁企业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督促钢铁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解决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共发现问题686项,责令暂停生产停业2家,立案处罚20家(包括省厅在开展专项检查前安排潍坊市检查的1家企业)。 检查一家企业,规范同类行业。为了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在同类行业,根据当地案件处理情况,首批12家钢铁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现已公布。具体如下: 山东鑫华特钢集团有限公司。 8月15日至16日,省应急厅钢铁企业专项执法第一组会同聊城市、东阿县应急局,对山东新华特钢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检查显示,该公司没有对房某、李某、陈某等47名新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没有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未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地区可能出现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重大危险源的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五项,东阿县应急局责令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给予警告,处以罚款4.2万元的行政处罚。 山东闽源钢铁有限公司。 八月十八日至十九日,省应急厅钢铁企业专项执法第一组会同济南市、章丘区应急局对山东闽源钢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检查显示,2018年,该公司未对刘、曾、林等48名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年度再培训;未如实记录张、李等45名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对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未按规定修订应急预案;安全设备的安装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 济南市章丘区应急局责令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三。 八月二十二日至二十三日,省应急厅钢铁企业专项执法第一组会同济南市、莱芜区应急局对山东九羊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检查显示,公司下属单位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未能如实记录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包括旭某、王某和张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济南市莱芜区应急局责令山东富伦钢铁有限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淄博百川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八月二十一日,省应急厅钢铁企业专项执法第二组会同淄博市、临淄区应急局对山东隆盛钢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发现山东隆盛钢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对煤气柜进行防爆升级,并将工程外包给淄博百川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进行施工。百川电力公司的员工端木某和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防爆电气安装作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淄博市临淄区应急局责令淄博百川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两名员工在取证前不得从事特种作业,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2万元罚款。 威海鑫山集团有限公司铁厂。 八月十六日,省应急厅钢铁企业专项执法第三组会同威海市、乳山市应急局对威海鑫山集团有限公司铁厂进行检查。 检查显示,该公司高某、姜某、徐某、王某、矫某、刘某6名员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煤气作业;1号120立方米高炉1楼平台东南角梯口固定一氧化碳监测声光报警装置持续报警,现场煤气浓度显示140ppm-400ppm,高炉主控室无声报警;1号120立方米高炉泥炮和开口机房不能清楚地观察泥炮和铁口的工作情况,泥炮和开口机房没有固定的一氧化碳报警装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乳山市应急局责令公司暂停生产,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行政处罚9万元。 日照宝华新材料有限公司。 八月十八日,省应急厅钢铁企业专项执法第三组会同日照市、岚山区应急局对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检查显示,公司下属单位日照宝华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对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操作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2019年5月28日酸槽检查清理、7月27日回转窑内结圈处理)。 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日照市岚山区应急局责令日照宝华新材料有限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2万元行政处罚。 日照旭日发电有限公司。 八月十八日,省应急厅钢铁企业专项执法第三组会同日照市、岚山区应急局对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检验发现,该公司下属单位日照旭日发电有限公司室外平台15万柜煤气加压站机操作层无固定CO报警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日照市岚山区应急局责令日照旭日发电有限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2万元行政处罚。 山东钢铁集团日照有限公司。 八月十九日,省应急厅钢铁企业专项执法第三组会同日照市、东港区应急局对山东钢铁集团日照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检查发现,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从业人员王某和刘某登记的《员工安全培训登记卡》和《培训流程记录表》的入职培训日期和培训时间与实际情况不符;炼铁部特种作业人员曹某、刘某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信息未完成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未记录在炼铁部特种作业人员台账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日照市应急局责令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给予警告,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山东寿光巨能特钢有限公司。 八月二十一日,省应急厅钢铁企业专项执法第三组会同潍坊市、寿光市应急局对山东寿光巨能特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调查发现,该公司没有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操作人员郑某进行专项安全培训。 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潍坊市应急局责令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0.9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山东鲁丽钢铁有限公司。 八月二十一日,省应急厅钢铁企业专项执法第三组会同潍坊市、寿光市应急局对山东鲁丽钢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调查发现,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人数不足,511名员工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根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潍坊市应急局责令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0.8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主要负责人郭某处以罚款0.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莱州庚辰球墨铸铁有限公司。 八月二十二日,省应急厅钢铁企业专项执法第三组会同烟台市、莱州市应急局对莱州庚辰球墨铸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检查显示,公司未完善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燃气作业档案未注明复审日期;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张某)未按规定经过专项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未就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未接受有限空间作业(2019年7月13日脱硫池清洗作业)专项安全培训。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监督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条的规定,烟台市应急局责令公司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并对其给予警告,处以罚款4.7万元的行政处罚。 潍坊华奥钢铁有限公司十二。 7月12日至18日,潍坊市应急局、潍坊高新区安监局根据省厅指定安排,对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公司下属单位潍坊华奥钢铁有限公司1号精炼炉东侧的一台起重机使用了一套危及生产安全的自制吊钩设备;煤盘下皮带输送机两侧没有护栏;连铸成品轨道上没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危险因素较大;高线加热炉管道泄漏口对面的斜梯上没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第二项、第一项的规定,潍坊高新区安监局责令潍坊华奥钢铁有限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2.7万元行政处罚。 声明:此篇为北京联盈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请标明出处链接:http://www.lianyinglawyer.com/h-nd-2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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