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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资刑事案件中能否依辩护人申请自行决定延长审限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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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8-04 15:13 一旦生态环境被破坏,就很难逆转。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应特别注意提高审判效率,以确保根据生态环境修复的时效性、紧迫性、区域性和季节性的有效性进行修复。近日,笔者发现个别地区存在“根据辩护人申请自行决定延长审判限额”的做法。例如,在一些情况下,辩护人向法院申请三次延长审判限额一个月,法院同意每次延长审判限额一个月。那么,这种“根据辩护人申请自行决定延长审判限额”的做法合适吗?作者试图做一个简要的分析,以实现。 首先,有必要区分两个概念:当事人或辩护人申请延期审理和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申请延期审理是当事人和辩护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或辩护人可以申请延期审理案件,这是不言而喻的。延长审判期限是指法院根据法定原因和法定程序,延长某一案件从法院受理到作出裁判的法定期限的法定行为,当事人或辩护人无权申请延长审判期限。换句话说,当事人或辩护人申请延长审判期限不是法院依法决定的。 其次,“根据辩护人申请自行决定延长审判期限”的做法不符合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2013年以后,1998年的解释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律解释[2012]21号,以下简称2012年解释)废止。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相关内容在2012年司法解释中没有体现出来。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律解释[2021]1号,以下简称202021号)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判限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审判限制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判限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在2012年之前,不能作为“根据辩护人申请自行决定延长审判限制”的合法依据。在实践中,有观点指出,上述《审判限制条例》和《若干规定》没有被废除。其中,《审判限制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计入审判期限的,应当按照《若干规定》第九条执行。 综上所述,“根据辩护人的申请,自行决定延长审判限制”的做法,不仅可以降低案件处理效率,还可能架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延长审判限制审批制度,报上一级法院批准或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损害审判限制制度的严肃性。因此,笔者认为,为了避免随意延长案件的审判期限,使案件长期拖延,应切实避免上述做法。 声明:此篇为北京联盈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请标明出处链接:http://www.lianyinglawyer.com/h-nd-2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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