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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应推进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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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8-04 15:18 新京报(见习记者行海洋)近日,“两高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了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进行审查起诉阶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卫东认为,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应建立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确定律师在场权,加强律师辩护权保障。 11月6日,在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刑事辩护论坛上,陈卫东指出,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中国刑事案件的辩护率一直处于较低水平,需要解决新时期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的问题。没有量变,就没有办法谈质变。 记者注意到,2017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在北京等8个省份部署了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2018年12月将试点工作扩展至全国。经过五年的试点,律师辩护率在审判阶段提高到80%以上。 对于上述《意见》的出台,陈卫东认为“恰逢其时”。一方面,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在审判阶段积累了丰富成熟的经验,可以为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提供参考。另一方面,在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认罪从宽制度的适用率已经稳定在85%以上。可以说,被告的未来和命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基本确定。不言而喻,在审查起诉阶段,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辩护机会的重要性。 陈卫东还指出,在刑事诉讼中极其重要的侦查阶段,除了审判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外,律师辩护的全覆盖试点还没有得到推进。他认为,在中国的诉讼结构下,侦查对起诉和审判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果在侦查阶段能够实现辩护的全覆盖,将对侦查取证的合法性和客观性产生积极影响。 “我们是一个依赖口供的国家,很少有定罪量刑的口供。围绕口供的自愿性和合法性一直是法院审理和案件裁判的焦点。”因此,陈卫东认为,在实现辩护全覆盖的基础上,如果律师的在场权得到确定,将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 “即使律师在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很难在短时间内为他们提供积极的在场权,如法律咨询和言论,但仍有一个过渡性的想法可供参考。”陈卫东提出了消极在场权的观点,即当讯问人员存在不规范或违法行为时,律师可以当场指出并要求改正,或者要求记录在案,从而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充分行使辩护权是律师有效辩护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必须加强对律师辩护权的保障。陈卫东认为,一方面要继续完善律师辩护权制度,另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司法救济程序和办案责任制,保护律师辩护权。 陈卫东指出,律师辩护权的实现需要以调查、检察和审判机关的尊重和合作为前提。如果公共权力机关故意阻挠或消极不合作,律师将很难行使法律赋予的辩护权。因此,保护律师辩护权的关键是督促公共权力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目前可行的计划是建立和完善司法救济程序和办案责任制。一方面,公共权力之间存在制约关系,另一方面,它迫使公共权力主体正确执行法律。”他说。 声明:此篇为北京联盈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请标明出处链接:http://www.lianyinglawyer.com/h-nd-2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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