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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合规体系被认为“最完善”却仍大案要案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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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8-04 15:24

“银行业合规制度发展较早,各种合规制度也非常细致完善。然而,在行业发展中,职务犯罪仍然层出不穷,案件数量众多,影响巨大。需要研究讨论公司治理还是内部控制制度有问题。”近日,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赵运恒参加了多起银行高管犯罪案件的辩护,称。

银行业作为“合规”概念的发源地,成为金融犯罪高发的重灾区,其背后的原因值得探索和分析。

7月1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主办的“金融合规”系列沙龙活动在北京举行,由中国人民大学司法数据量化研究中心、中央财经大学合规研究教育中心、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承办。监管部门、司法系统、金融机构、高等院校、专业律师事务所等领域的专家讨论了银行刑事合规、行政合规等话题。活动分为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珺和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伟。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谢鹏程在总结中表示,银行合规的核心问题是“失败”,解决方案是“激活”。所谓“失败”,是指银行合规管理体系看似完善,实则无效。所谓“激活”,就是将合规管理体系注入理念文化、制度机制、信息技术等方面,以生命和活力。

在谢鹏程看来,所有的金融案件都是由于合规调查不彻底或受阻,合规风险长期积累而形成的。小案子没人管,大案子管不了。这是合规官的悲哀,也是银行和国家的损失。主要原因是合规官的合规功能不独立,合规责任不明确。目前,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为我们控制银行的合规风险提供了极其有力的技术支持,但有各种借口可以抛弃它们。银行监管和银行合规不能形成合力,导致监管薄弱。司法机关从办理的民事金融案件和刑事金融建议中提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程雷教授认为,最早的合规理念是在金融领域提出的,银行业也是最早建立事前合规机制的机构。刑事合规的发展为反向审查银行的事前合规提供了有利的视角。由于金融合规的突出特点是行政犯前置,如果行政监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金融合规,下游刑事司法领域将难以处理,因此需要行政合规与刑事合规的良性互动,充分发挥合作关系。

程雷教授表示,自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进刑事合规以来,涉及金融领域企业的合规案件数量少,覆盖面广,涉及犯罪集中。截至2022年底,涉案企业合规案件5150起,金融领域不足1%。该机构涵盖各种银行机构,犯罪主要集中在非法发放贷款和相关腐败犯罪上。

金融合规的价值在于。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白建军认为,刑事案件的发生是民事、行政、外部、内部、信用、贷款、贷后管理、个人、单位等各种因素积累的结果。根据所有已知的信息因素,应积极定位合规风险的痛点和缺点,使刑事合规和风险控制的焦点向前移动,使刑事合规业务能力具有预测能力。

怎样才能获得这种能力?白建军教授建议,重视数据元素的开发和利用,提高银行刑事风险控制的科学性。

通过对包括银行在内的423万个主体的民事案件进行分析,白建军教授团队发现,银行败诉55.7万个样本,败诉率为13.2%。其中,银行作为原告败诉案件,败诉率高达12.2%,保守估计涉及金额高达15,000亿。

因此,白建军教授认为,减少如此巨大损失的风险是金融合规的价值。然而,白建军教授强调,由于数据量的限制,这项研究的结论和方法论比实际意义更重要。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从多个角度定位刑事风险的痛点和不足,使银行高管能够更准确、更科学地投入战略决策和合规力量。

中国建设银行内部控制合规部总经理侯太领在会上承认,目前银行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进行信贷管理和业务拓展,也给银行的合规性带来了一定的挑战。通过大规模的数据风险控制,服务长尾客户现在面临合规性问题。银行甚至不能通过“一张纸”获得很多网贷。此外,如果基于数据分析的结果更智能,就更容易出错。

侯太领还表示,银行合规涉及的刑事领域最大的问题是诚信合规,纪检监察机构承担了银行机构诚信合规的主要任务。他承认,在银行内部,刑事合规很难普及和实现。很多人认为“都是负面的东西,大家都不喜欢,受到很多指责,压力很大”。因此,银行合规中刑事合规的比例相对较小,远不如反洗钱等相关合规。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合规部总经理高林在会上表示,今年是后疫情时代,银行经营压力很大。合规可能会稍微放松一下,但相反,他们认为合规压力明显增加是理所当然的。

高林建议,在严格监管的情况下,合规问责存在一定程度的泛化问题。法律应该追究什么,监管应该追究什么责任,银行应该纠正什么?合法性和合规性的界限应该更加明确。此外,合规管理或合规风险管理应明确。合规管理要么是对的,要么是合规的,要么是不合规的。但合规风险要有一定的容忍度,银行要有一定的内部裁量权和处置一些问题的权利。

财务犯罪的特点和原因。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贝金欣检察官表示,银行犯罪主要有四种类型:信用卡相关金融票据案件;贷款行业犯罪;资产管理业务中的背信犯罪;以银行为渠道的洗钱犯罪。

他认为,随着金融市场的变化和银行风险控制体系的不断完善,四类犯罪的核心和犯罪模式也在不断变化,银行面临的刑事风险点也在不断变化。贝金欣建议,我们应该重点关注“非法发放贷款”的风险、票据带来的风险以及影子银行和洗钱犯罪带来的风险,这些风险可能与贷款机构合作。

在严格监管的趋势下,刑事合规不仅仅是涉案企业的合规。贝金欣建议,既然银行有完整的制度,就有严格的事前和事中监管机制。我们还可以探索和实施银行单位的一些刑事合规行为。在完善自主合规制度的前提下,我们可以适当放开银行,惩罚个人,但不能通过银行合规来摆脱个人犯罪。

在分享中,北京市高级法院第二刑事法院法官凌巍表示,我们审理的涉及银行诈骗的犯罪主要有几个特点:1。涉案金额和损失金额特别大;2.罪犯狡猾,犯罪手段多样,主要表现为伪造对象多样,伪造编造方式多样,欺骗方式多样;3.犯罪分子与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勾结,共同犯罪非常突出;4.通过审判发现,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是这些犯罪成功的重要因素。

凌巍法官认为,犯罪高发的原因是金融机构在管理上存在一些漏洞,比如违反规定,从事一些资金的体外循环;对应的审核文件审核不认真,或者违反印章管理制度,为犯罪分子提供客户印章或窃取客户印章;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与罪犯内外勾结是很常见的。

在一些重要案件中,仍然存在金融机构隐瞒或重大案件轻举报的情况。大部分都想通过内部处理来解决,无形中助长了犯罪分子的贪婪,导致最终爆发的案件规模巨大。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谢莉表示,从银行业刑事案件的特点来看,有以下特点:一是涉案类型多样,多罪交织,同一案件往往涉及多种业务类型,不同的业务类型和行为类型同时涉及多种犯罪。第二,涉案金额比较长,涉嫌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多种犯罪。

检察官谢莉认为,部分银行单方面追求业务规模,内部控制制度和监督机制无效,是犯罪高发的原因。

北京金融法院审判法院法官李方也表示,在传统信贷业务中发现了银行存在的一些问题,当时也发布了很多司法建议,建议银行加强贷前审查、贷中管理、贷后跟踪等建议,至今仍适用。直到去年,我们结束了许多银行金融贷款活动的案例,发现同样的问题仍然存在。

刑事合规与行政合规的关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贝金欣检察官认为,银行犯罪多为法定犯罪或行政犯罪,只有在进入刑事犯罪范围之前,才会违反国家监管部门制定的一系列银行经营规则。刑事合规本质上符合行政监管部门设定的一系列标准。符合行政合规的,一般不会有刑事风险。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法规处处长周兰领表示,监管首先提出了合规理念。2006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了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概念,银行首次建立了全面风险合规管理体系。

他透露,监管部门正在考虑修订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办法》,以压实机构自身的合规管理责任。在这个过程中,也有人建议金融机构建立自上而下的垂直合规管理体系,合规人员的评估和激励机制相对独立于业务人员,赋予合规部门独立的地位和作用。

周兰领还认为,银行业的合规风险管理来源于综合风险管理,合规风险是综合风险的一小部分。我个人的建议是将合规风险提升到与综合风险并行的管理体系,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管理体系,与综合风险管理并行,有一定的交叉关系。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邢会强认为,金融机构在治理证券、银行和保险公司方面具有很大的特殊性。“他们都是高负债行业,玩别人的钱,道德风险很大。”。

邢会强教授认为,金融腐败是银行合规最重要的领域。此外,公司治理也很重要。公司治理不仅要防止大股东占主导地位,还要防止股权分散导致内部人员控制不足。因此,合规文化的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长期努力,尤其是加大法律责任。

在星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唯宁律师看来,银行合规分为事前、事中、事后,强调行政合规。在行政合规方面,无论是合规文化还是合规制度的全面性,中国金融机构都是最好的行业。与刑事相关的是事后合规。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动的涉案企业合规主要是在涉案之后。

王唯宁律师认为,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所有制度都比较完善,最重要的问题是大多数银行的刑事案件都是腐败的,因为没有部门和制度来评价银行合规的有效性。这说明我国的监管和银行的合规管理需要更好的结合。合规是监管的内部化,是将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要求转化为企业的自我管理和自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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