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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技巧?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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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8-11 08:00 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有许多个性特征,如犯罪主体和犯罪行为。在这里,我将介绍刑事辩护技巧的共性特征,同时,我将根据职务犯罪案件的个性特征,讨论两点意见,供律师和同事参考。 第一,宏观决策: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权衡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的战略关系,将辩护律师与被告之间的互动关系以损害最小化为原则进行整合。 在刑事辩护业务中的具体案件中,首先要确定的战略问题是无罪辩护还是轻罪辩护,以及辩护律师与被告之间的互动。职务犯罪也是如此。 无罪辩护的确定原则是:只要实体上存在不构成犯罪的因素,如社会危害性小或社会危害性小的案件、不符合犯罪构成条件的案件、程序严重违法、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案件,就应当进行无罪辩护。总之,只要可能是无罪辩护,原则上不能放弃无罪辩护,也不能在轻罪辩护的基础上重点开展无罪辩护。 具体而言,以下三类案件的辩护律师应选择无罪辩护: 第一,辩护律师应选择无罪辩护,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社会危害性。 比如轻微的过失犯罪(眉山市某县警方因失职导致被拘留者逃逸)、安乐死(陕西汉中蒲连生医生实施的安乐死案)、特殊的重婚案(湖北“丈夫结婚案”)、轻微的寻衅滋事案、小额内部盗窃案、未成年人盗窃案等。,属于没有社会危害或社会危害的案件,辩护律师应选择无罪辩护。 第二,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应选择无罪辩护。 在我们的刑事辩护业务活动中,经常会遇到很多这样的案件,所以我们应该选择无罪辩护。不久前,宜宾市某法院审理的邹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控方提供的证据超过40卷,其中大部分是无罪辩护证据,但指控证据严重不足。针对这种证据,辩护律师选择了无罪辩护,审判效果也很好。 必须特别强调的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律师必须选择无罪辩护,否则可能会导致重大失误和灾难性后果!最典型的案例是聂树斌案。据我观察,正是因为律师放弃了无罪辩护,错误地选择了轻罪辩护,直接导致法官下定决心判决聂树斌立即执行。这是一个非常痛苦的悲剧,也是刑事辩护律师非常震撼的悲剧。 第三,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应当进行无罪辩护。 比如夫妻见死不救案(李方某未作为妻子谋杀案是无罪判决),教唆自杀和约会自杀案(广西约会自杀案没有被认定为犯罪,但邵建国因见死不救案被判有罪),生命权是针对生命权的紧急避险案件(如李巧某生命权紧急避险案件无罪处理),原则上应选择无罪辩护(如广东省佛山市无罪处理)。 但有些案件犯罪事实明确,证据充分,只能作罪轻辩护,既实用又有利于充分开展量刑辩护。这种处理往往非常有利于依法维护被告的合法利益。轻罪辩护的关键是寻找和收集免除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情情节,应当充分列举和论证。比如在辩护词或法庭辩论中,要总结性地说明“被告人有上述两个法律宽容处罚情节和三个决定宽容处罚情节,应当依法提出如何从宽处罚、如何从宽处罚、如何从宽处罚等。” 但是,这里有四个比较常见的问题需要大家思考: 第一,强调“辩护律师”要选择无罪辩护,而不是强调“被告人”也要选择无罪辩护。这个问题可能需要澄清清楚,因为在一些情况下,即使我们的辩护律师认为自己是无罪的或者有无罪辩护的条件,也不能确定法院最终会判决被告是无罪的。这个时候,为了争取轻判,兼顾“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是非常必要的。因此,“被告人”不应轻易采取明显甚至强硬的无罪辩护策略,否则被告人会“死得很惨”,判刑很重;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我认为很难。 【案例】薄熙来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案。本案辩护律师李贵方博士(以及王兆峰律师)应该说表现非常出色,但被告人薄熙来似乎过于强势和好辩(当然,有些案件的事实只能靠被告自己的陈述和辩护),所以辩护律师和被告之间可能存在一些辩护策略上的问题。薄熙来自己的辩护主要是合理的辩护、证据和事实的辩护。与此同时,一些法律辩护混杂在一起,给人一种“变得精彩”的突出感觉。然而,公诉人明确提出了被告人对薄熙的认罪态度。 因此,我认为辩护律师必须从宏观角度考虑和决定:将辩护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互动融为一体,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害! 第二,辩护律师必须“依法”、谨慎认真地决定无罪辩护,不得随意不负责任地选择无罪辩护策略。目前理论界和实践界有很多讨论,这里就不细说了,只举几个例子来解释这个问题。 【案例】四川省某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职权滥用案件。这个案子有无罪辩护条件,但我还是很谨慎(也很纠结),因为律师需要考虑如何获得最好的辩护效果,如何依法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案例】成都市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女子联合父亲和情人谋杀亲夫案)。主要案件是被告人李某某从未认罪,不提供案件真相,不同意律师犯罪轻辩护。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组有人建议我服从被告及其亲属的要求,律师只需告诉被告及其家属风险即可进行无罪辩护。然而,经过反复考虑,我最终没有采用无罪辩护计划,而是反过来做被告及其家属的工作,选择了轻罪辩护。 因为,大家都是懂事的人,我认为被告拒绝认罪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能被法院采纳的,通过审查证据和开庭分析被告本人的供述和陈述。相反,我发现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的被告都向李某某推卸了主要责任。这时,李某某越是不认罪,越是不说实话,对李某某越是不利。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是被共同犯罪谋杀致死的,手段极其残酷,后果极其严重。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应当有一人或者两人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如果真的是李某某某某,那就成了主。 在这种情况下,我再次动员被告人李某某“实事求是”供述案件真相,这表明辩护律师决定只进行轻罪辩护,否则辩护职责可以终止。当然,这个案子的辩护最终证明了我辩护策略的选择是非常正确的:最终,李某某保住了头,同一案件的另一个主犯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 第三,辩护人可以选择在被告认罪的情况下进行无罪辩护吗?这个问题现在也面临着很多批评。例如,在重庆李庄律师案二审中,辩护律师陈有西和高子程在上诉人李庄自己认罪时选择了无罪辩护策略。这合适吗?对此,一些学者和律师认为这是不允许的。例如,在我的印象中,北京大学的陈瑞华教授明确表示反对。 对此,我还是先表明一下我个人的看法:我觉得还可以,我给这个辩护策略起了个名字,叫做“兼顾性无罪辩护”。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策略是坚定的,但兼顾了被告认罪态度的需要(即律师应直接指出被告认罪情节)。因为被告认罪的案例很多,有的是针对“犯罪事实”认罪,有的是针对“法律评价”认罪,有的是针对“表态”认罪(其目的是在法院定罪时获得“认罪悔罪”的宽大处罚情节,或者在没有帮助的情况下获得强有力的惩罚)。 事实上,有很多案件被定性处理,公诉人和法官本人也非常纠结和矛盾。如果我们的辩护律师在这个时候进行无罪辩护,只要有道理,对被告肯定是非常有利的。因此,这种辩护兼顾了无罪辩护和轻罪辩护的所有优势,相对安全。相反,有些案件也有相反的教训。比如我省巴中市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被告认罪可能判6年,被告判9年不认罪。此时,辩护人的辩护策略非常重要:被告人可以认罪,辩护人选择无罪辩护。然而,这是一个坚决的判决定。但是, 第四,辩护律师是否可以同时进行“兼顾性立体辩护”,即无罪辩护和轻罪辩护。我先解释一下我个人的看法:我觉得辩护律师可以适当选择“兼顾性立体辩护”,但不允许“矛盾辩护”。(这不同于兼顾性无罪辩护策略。后者律师只做无罪辩护,同时照顾被告的认罪态度。) 兼顾性立体辩护意味着什么?下面我举两个案例来说明: 第一个【案例】是我代理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的案件。辩护律师的二审辩护意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辩护律师指出,原一审判决中存在的逻辑矛盾和法律适用错误,指出“即使退一步讲犯罪成立,也要依法认定上诉人有犯罪暂停,不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后果,从而对上诉人免除处罚或判决缓刑”等辩护意见,其中提出了“陷阱教唆”、“警察陷阱”、“共犯脱离”等法律辩护理论,以支持辩护意见。 第二个【案例】是我代理的成都市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周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辩护词也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辩护律师首先指出,起诉书指控事实与法律适用存在突出矛盾,指出“即使退一步讲指控事实成立(不考虑证据问题),指控犯罪也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法律只能指控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等辩护观点。这部分本质上是轻罪辩护。第二部分,辩护律师无罪辩护,指出本案指控证据不足。 微观技巧:以法官思维指导辩护思想,以有效判例支持辩护理由。 刑事辩护技能需要规划,其核心和关键还是需要长期精细化办案,对每一个刑事案件的审判规则进行精细化研究、审查和总结,总结中国司法审判规则,并以此为基础对辩护规则和辩护技巧进行审查和总结。说白了,刑事律师要有意识地研究法官的思维和司法规则,同时也要研究检察官的思维和公安侦查人员的思维,重点说服法官(以及检察官和警察)接受辩护意见进行刑事辩护。 不研究法官的律师不可能成为好律师,不了解法官思维的律师不可能成为优秀律师。这是古今中外的共同现象,值得我们刑事律师高度重视。早在十年前,我的美国朋友就告诉我,在美国,优秀的律师不仅熟悉法律,而且熟悉法官。英语表达是“greatlawyersknowellaws,aswellasjudges”。不要误解这种说法。不要以为美国就像中国一样是一个人类社会。律师应该熟悉法官,甚至贿赂法官。但是法官可以说。 例如,我曾邀请一些高级法官和检察官为四川大学法学院的研究生讲课。我还参加了许多由法官和检察官组织或参加的学术研讨会。我还邀请了法院和检察院组织的一些疑难案件的专家咨询活动(包括我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和眉山市中级法院)。 声明:此篇为北京联盈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请标明出处链接:http://www.lianyinglawyer.com/h-nd-3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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