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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留置后的最轻处理?北京刑事律师:借款型受贿案的无罪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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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8-12 13:47

罪名不同(有些案件只有一种受贿罪,是否还有其他罪名,如利用影响力受贿、滥用职权等);

涉案金额不同(300万和30万的量刑肯定不一样);

3.证据是否充分(我们以前在外省某城市投资公司的董事长,监察委员会指控的贿赂金额为350万。我们看完卷子后,索贿100万的事实是孤立的证据,不能作为最终案件的依据,只属于贷款关系,双方都没有受贿的意图。最后,检察院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起诉书中只确定了250万受贿金额)。至于如何界定“民间借贷”与“受贿”的界限,后面会详细描述;

4.量刑情节不同【是否有自首情节(在最近处理的一起案件中,纪委通过电话通知被告到案,应视为自首情节中的“主动投案”。但目前部分司法人员认定明显不当,不认定自首情节,导致量刑严重。以后我会单独写一篇文章讨论)、立功、犯罪等。]

回到本文,笔者将结合近期代理的受贿案,对借款型受贿的无罪辩护要点进行深入剖析。

(近日,作者与刘庆律师共同出庭,为受贿案辩护)

第一,只要官员开口借钱,就是受贿?

需要明确的是,党员领导干部作为社会成员,也享有正常民间借贷、收取利息的权利,不能以贿赂罪论处。笔者的观点得到了最高法院主办的《刑事审判参考》、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发表的实践文章的支持。

以笔者最近辩护的一起贿赂案为例,虽然官员和“贿赂者”在留置阶段形成了多份笔录——两人都表示X年X月的一笔贷款至今未还,但控方提出上述证据的意图,以证明被告没有还款意愿和还款行为。

如果辩护律师只停留在案卷的表面,他会觉得很难移动,“亚历山大”。然而,正如美国著名刑事辩护律师艾伦·德肖维茨曾经说过的,“案件的成败在于庭前的准备——图书馆和犯罪现场。”

经多次与当事人见面,听取家属陈述后,我们了解到被告人实际上已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偿还了贷款。

在这个时候,银行转帐记录和言语证据之间存在着巨大的矛盾。

我们在审判中指出,当银行转账(客观证据)与被告供述、证人证言(言语证据)发生矛盾时,客观证据应优先考虑,因为客观证据的证明明显高于言语证据。至于为什么他们的记录违反了客观事实,被告和证人在审判中多次提出,他们受到了监督委员会成员的诱导和欺骗。到目前为止,矛盾已经得到了合理的解释。

笔者举这个案例的目的是为了保留相关的客观证据(借条、银行流水等)。)在大多数借贷受贿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充分利用并积极收集;另一方面,如果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辩护律师应尽最大努力申请证人出庭,使证人证言在法庭上形成,而不仅仅是一份记录,更有利于实施直接演讲原则,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庭前申请超过10份,庭后辩护词均为50、60页】

所以,明确“民间借贷”与“受贿”的界限,有利于对案件的准确定性,使当事人免受无妄之灾。

如何明确“民间借贷”与“受贿”的界限?

(一)双方关系:双方过去是否有经济往来;是否有感情基础和信任基础,借款理由是否合理合理;是否有日常交流和联系。

(二)贷款程序是否齐全:尤其是大额贷款,是否出具借条,记录借款人名称、贷款金额、约定利息、还款期限等因素。此外,在审查银行转账记录时,检查是否注明了资金的性质。但即使双方没有以书面形式签订贷款合同,法律也没有禁止自然人以口头形式签订贷款合同,不能轻易否定其合法性,应结合其他方面进行综合认定。

蒲某甲受贿案。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蒲某甲向宋某甲五次索要贿赂80万元的定性问题,结合蒲某甲的供述和宋某甲的证言,宋某甲从未向蒲某甲明确免除这80万元债务或放弃债权的意思表示,双方从未形成明确的行贿协议,借款也不能转化为贿赂。

蒲某甲和宋某甲之间没有任何职务便利,宋某甲也没有要求蒲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利益。蒲某甲和宋某甲通过第三人即宋某甲雇佣的财务人员将80万元的贷款转给蒲某甲指定的其弟蒲某乙,具有真实的借款意义和行为。虽然双方没有书面形式的借款合同或借据,但法律并没有禁止自然人以口头形式订立借款合同,因此应认定蒲某甲和宋某甲之间的借款关系是建立的。蒲宋两人的供证都是借来的,期间又催了几次,因为某种原因没有还。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蒲某甲五次收受宋某乙贿赂75.82万元,蒲某甲与宋某乙系多年朋友关系密切,宋某乙与蒲某乙及其家属也相识已久,蒲某乙还为宋推荐合作项目,蒲某甲或蒲某乙向宋某乙提出借款是合理的,从借款理由和金钱到调查除50万元流向(周某乙)合理外,其余款项似乎违反常情,违反常态,可以推定为受贿性质,但从现有证据来看,严格来说,蒲某甲、宋某乙一直供给,证明都是借款,蒲某乙实际控制借款后自行主张另一人借款。

判决结果:被告人蒲某甲无罪。

(三)贷款的用途:贷款的用途是真实的还是虚构的;无论是急需资金周转、生活费、挥霍,还是“钱生钱,再投资”。

(四)贷款资金来源:是自有资金,还是无息、低息借入,再高息借出,从中赚取利息差额。

(5)谁主动提出贷款需求: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作为急需资金的一方,应该是主动提出贷款需求的一方。但在贿赂案件中,如果官员作为强势一方单方面要求借款人接受贷款,即使借款人不缺钱,甚至资金充裕,可能会推断借款行为不自愿,甚至被认定为“贿赂”。

(6)是否有催款行为:所谓“偿还债务是很自然的”。贷款关系发生后,贷款人是否以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催促借款人尽快偿还贷款。

(7)是否有还款行为:要充分考虑还款行为的发生时间,还款是全额还是部分还款,还款占所有贷款的比例等客观情况。如果不归还,原因是期限还没到,资金还没到位,也就是没有故意不归还的主观意图。

(八)出借人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

李X祥受贿案。

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X祥的真实意图是通过承诺为李某某承包项目,让李某某借钱,利用职权不偿还贷款。这是一种默认的行为,以借款的名义收取受托人的钱,符合贿赂权钱交易的本质,依法构成贿赂罪。

(九)风险不对称: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贷款人可能面临本息无法收回的风险;在贿赂案件中,官员通常扮演“旱涝保收”的角色,很少甚至不承担投资风险。

就像笔者承办的一起贿赂案,被告人为了收回本金,一次又一次地退回,接受了对方的建议,要求少还本金。从这一点可以看出,被告人并不是高息贿赂案件中“旱涝保收”的贿赂者,而是承担着资金无法收回的风险,就像正常的民间借贷一样。

高利率=受贿?

在借款类型的贿赂下,还有一种特殊的形式——高息借款类型的贿赂。笔者在近期承办的案件中也在辩护意见中明确表示,“高利率=贿赂”不能简单粗暴地认为。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超出法律范围的利息只是不受法律保护,而不是犯罪。除了上面提到的九点,我们还需要探究为什么双方同意高利率,是因为资金需求紧迫,是因为借款期限长短,还是因为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令人担忧,导致风险评估高,相应的利率也高。

黄某华国有企业职员滥用职权,受贿一审刑事案件。

法院认为:经调查,刘某2因资金困难向黄某华借款。黄某华从银行贷款后交付本金时,扣除了1万元的利息,并向刘某2支付了29万元的实际本金。之后,刘某2按照月利息1万元(即月利率3.45%,年利率41.4%)向黄某华支付了11万元的利息。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款人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的,借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约定的利率支付给民间借款人的利息。

审查口供的合法性、真实性。

在职务犯罪中,言语证据的重要性可以说是名列前茅。在笔者代理的案件中,对法律一无所知的被告人和证言在笔录中多次提到“利益捆绑”、“竞争优势”、“不正当利益”等专业词汇。他们还多次对监督委员会的问题做出逻辑严密的“一、二、三”回答,这不禁让人怀疑笔录的真实性是否是被告人和证人的真实含义。

此外,在另一起案件中,经过仔细阅卷,笔者发现被告人和证人对同一事件的描述相似度达到了98%,尤其是对日期和数字的记忆。在我们看来,我们不应该相信这种“复制粘贴”供应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最后一句话。

由于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质,辩护人不仅需要具备专业的辩护能力,还需要精益求精,才能为被告争取更公平合理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