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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产权未变更拆迁补偿款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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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8-25 05:01

在这起案件中,双方曾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但至今未完成过户手续。然而,因为房屋被划为拆迁范围,现在我们需要探讨的是拆迁补偿款应该归属于哪一方。

在2009年4月,王元以25万元的价格将一处房屋出售给租客大强。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了房屋的具体信息、单价和交付时间,并约定如果将来遇到拆迁,重新安置的收益权将归属于大强。由于该房屋是由强壮公司分配给王元全产权购买的,是属于房改房的。然而,这处房屋一直没有办理房屋产权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在2020年12月,房屋即将被拆迁之际,王元为了获得拆迁补偿款项,与他的妹妹王芳合谋,让她代替自己向强壮公司提交了与这起案件相关的房屋更名申请,并以自己的名义签字捺印了一份说明,要求将房屋的所有权更改为王芳的名下。

2022年3月,强壮公司的房产管理办公室给王芳开具了一份《产权证明》。之后,王芳将该证明提交给征收部门,作为被征收人她与征收部门签署了一份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2022年4月,王芳收到了6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大强发现此事后,将王元和王芳告上了莲湖区法院,并要求返还拆迁补偿款。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大强与王元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然而,涉案房屋一直没有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所以尽管大强实际上占有、使用和获得涉案房屋的收益,但他并没有实际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涉案房屋是因为拆迁而失去了物权,大强已经无法获得所购房屋的所有权。但是他已经支付了全部款项并且实际使用了房屋,即使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也应该优先保护他对房屋的占有和使用以及其他相关权益。而且合同中规定,如果房产遇到拆迁或者重新安置等情况,收益权属于大强。因此,基于房屋征收所得到的房屋补偿权益应该归属于大强。

此外,王元恶意隐瞒房屋已售出的事实,向王芳提供了一份声明,将房屋的产权转移给了王芳,并因此判决被告向大强退还了拆迁补偿款。

王芳在一审宣判后不满意并提起了上诉,经过二审审理,法院判决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先的判决。(文中所使用的人名皆为化名)

审判官指出,尽管买方在这个案件中最终获胜,但对于房屋买卖而言,要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是非常重要的,否则可能会在类似拆迁等情况下引发纠纷。此外,卖方本身的债务问题也可能导致法院查封并拍卖房屋,这是一个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