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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中遇强拆/制拆房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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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8-25 05:02

【案件概述】


张XX于2017年1月14日与XX村委会签署了《北京市宅基地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根据协议,他需要腾退位于XX508号的院落,该院落需要安置4口人,分别是张XX、吴XX、张XX和张XX。实际选房面积为215平方米,腾退期限截止到2017年1月24日。根据《XX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第十九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二胎及以上的,父母及其超生的子女的购房指标为人均45平方米。


2019年1月23日,XX村委会组织人员对XX508号院进行了强制清退。在清退过程中,XX村委会将XX508号院内的相关财物存放在村内的临时仓库中。据XX村委会提供的照片显示,XX508号院的租户已经从仓库领取了个人物品,张XX的妻子也从仓库领取了电动自行车。然而,在庭审中,张XX没有提供与其所声称损失的动产相对应的票据。张XX表示,未能腾退的原因是因为XX村委会未发放拆迁款。而XX村委会表示,对于应该发放给XX508号的拆迁款,村委会并没有异议。之所以未发放拆迁款是因为张XX的次女属于超生女,在拆迁政策中,张XX的选房面积不能超过205平方米,因此导致拆迁款无法发放。


【裁决结果】


一、撤销了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15965号民事判决。


二、在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的XX村民委员会必须在本判决生效后的七天内向张XX赔偿15000元。


三、拒绝接受张XX的其他诉讼要求。


【对律师讲】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合法的征收、拆迁及合理的补偿,要先进行补偿后再进行搬迁,这是基本原则。然而在本案中,村委会有所自治,进行了强制拆迁,被法院判定需要赔偿损失。如果被拆迁人遇到强制拆迁,首先要确保自身人身安全,其次要做好财产登记工作,并保存证据,例如录音录像等。最后,被拆迁人要依法维权,可以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村委会“帮助腾退”滞留院落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刑事法律的风险


1、财产损失的风险


如果在强制搬迁和强制拆除的过程中造成了大额财产损坏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可能会涉嫌故意损害财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


如果损坏财物的数额较小,情节较轻,则算作一般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该予以相应的处罚。


2、导致对人体健康构成危险


在进行强制搬迁和强制拆除(或善后)的过程中,如果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对于情节较轻的(轻伤以下),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如果因疏忽而导致他人受重伤,涉嫌犯有过失致人重伤罪。


3、减少人身自由的危险


在进行强制搬迁和拆除工作时,如果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通过其他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非法拘禁罪。


2.民事法律风险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和风险。在各种民事交易和合同签订中,双方可能因不当行为、合同违约或争议产生争端。如果没有妥善处理,可能会导致法律纠纷和损失。因此,对民事法律风险的认识和控制非常重要。为了减少风险,个人和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如合同法、民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同时在任何民事交易中提高风险意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如果发生法律纠纷,争议双方可以选择和解、调解或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但无论采取何种解决方式,均需要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与对方进行合理有效的沟通和协商。及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和意见也是明智之举,以便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降低风险损失。


对于在强制搬迁和强制拆除过程中,导致院落或院内人员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的情况,责任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额外的风险


其他风险还包括党规党纪处罚的风险、社会治安稳定的风险以及新闻舆论的风险等。在此不详细展开讨论。


附上裁判书的全文:


中国首都北京市的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京02民终15478号(2019年)


张XX,男性,出生于1970年9月7日,是北京市丰台区的居民。他是上诉方(原审原告),现居住在北京市丰台区。


上诉人(原被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XX的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XX村民委员会。


主管:负责人


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是向晨曦,他是北京市XX律师。


张XX上诉至本院,因对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15965号民事判决不服,该判决涉及与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X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村委会)的物权保护纠纷。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非公开审理。现案件已经审理完毕。


张XX提出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进行重审或改判,使位于北京市丰台区XX村508号的张XX的宅基地上的房屋恢复原状,并对张XX由此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2.一、二审案件的受理费应由XX村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1.目前村内仍有数十户村民居住,供水供电设施完好。一审认定即使恢复涉案房屋的外观,仍无法确保房屋具备使用功能,这是错误的判断。2.即使涉案房屋无法恢复,也需要说明是否要改变诉讼请求。XXX村委会在夜间破坏了涉案房屋,并且行为突然发生,导致张XX无法对被毁设备设施进行取证。一审对此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违反了公平原则。


XX村委会声称赞成一审判决,但不同意张XX提出的上诉申请。


张XX在2019年5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依法判令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XX村508号宅基地上的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因此导致的损失;2、由XX村委会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确认的事实如下:2017年1月14日,张XX与XX村委会签署了《北京市宅基地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根据该协议的要求,腾退的院落位于XX508号,被安置人口共有4人,分别是张XX、吴XX、张XX、张XX。实际选房面积为215平方米,腾退期限为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