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78-7495

                 

法律服务热线

栏目导航

走私犯罪态势与生成原因

 二维码 16
发表时间:2023-10-24 07:07

走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的行为。走私行为的产生与关税制度、国家间商品差价和贸易限制存在相联系,只要国家实施对外贸易管理,只要存在国内外市场差价,就必然会有走私现象的发生。

一、中国现阶段走私犯罪活动概述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就十分重视打击各类走私犯罪活动,尤其是1979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各类走私犯罪案件持续上升。为确保我国的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的顺利进行,国家又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1987年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更是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我国的走私犯罪活动仍然十分猖獗,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以2000年查处的厦门远华走私案为例,其犯罪金额之大,涉案人员之多,影响之恶劣,为建国以来罕见。而走私毒品的犯罪行为,近年来也日益猖獗,反走私活动仍然任重道远。


综合近年来我国发生的系列走私犯罪案件的情况,可以看出,当前走私违法犯罪活动有下列一些特点:

(一)走私犯罪活动的涉及范围广泛

走私犯罪活动近年来呈多发态势,不管是从涉案的人员、地域还是种类来看,涉及的范围都十分广泛。从涉案人员上看,不仅一些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公民参与走私活动,甚至一些国家机关、税务、海关、外贸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也接受贿赂,支持、纵容和包庇走私活动。部分单位和个人相互勾结共同进行走私贩私活动,少数地方政府的一些部门及其领导人参与或者支持走私活动。从走私的地域来看,已经远远超出了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波及到内地甚至一些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方;从走私的物品种类来看,几乎囊括了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文化用品、文物、毒品等各个种类。

(二)走私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重特大案件数量上升,危害严重

不论是从走私案件的数量、大案要案数量,还是涉案金额来看,近20年来,我国走私犯罪活动基本上是日趋严重。走私违法犯罪基本上是经济犯罪案件(除走私毒品外),而衡量此类案件,走私数额的多少是判断其社会危害性的一个客观标准。近年来,我国查处的一些走私案件动辄上亿,甚至上百亿。

(三)走私犯罪活动的手段更加狡猾,花样不断翻新

当前,走私犯罪活动的手段日趋现代化、智能化。20世纪80年代初,走私活动主要是通过海上偷运来进行。20世纪90年代以来,走私活动充分利用了空中和陆地交通工具的发展,”海、陆、空”相结合,形成了”立体走私”的态势。同时,犯罪分子利用我国深化改革开放之机,打着兴办合资、合营、独资企业的旗子,以各种手段伪装、掩盖走私活动。有的以进口保税、转口物资为由进行走私,有的伪造批文、清单进行走私,有的采用现代化手段隐藏走私品进行走私,还经常贿买海关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掩护走私活动。

(四)走私活动向国际化、集团化、暴力化方向发展

在走私犯罪活动中,共同犯罪甚至是犯罪集团相当突出,在一些案值高的走私案件中,往往是多个单位、个人相勾结,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他们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尤其是在沿海地区的海上走私案中,不但走私船只吨位大、投入成本多,私货价值高,而且大多是由走私集团精心策划、内外勾结,还经常武装押运。其中较常见的是国内走私集团与境外走私集团勾结,由境外走私集团派遣走私“母船”驶至靠近我国领海的公海,境内走私分子到公海上接驳走私“母船”进行走私交易。同时,走私分子相互间形成了一整套极为隐蔽的联络方法,加上拥有先进的现代化工具,使其犯罪能量增大又不容易暴露。即使被缉私人员发现,也不易抓获他们。

二、新时期我国走私犯罪活动的特点分析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及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 中国的关税和对外贸易管制发生了变化和调整, 走私分子利用一些新的管理规则、新的交易方式、新的经济关系, 将走私牟利违法行为混藏在正常的进出口业务中, 以更加隐蔽的手法,逃避海关监管, 偷逃国家税收, 走私活动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

第一, 因关税及进出境环节税的存在, 传统偷逃关税性的贸易性走私继续存在阁。第二, 从走私的对象上来看, 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 如家电、机电产品、汽车等, 由于降低关税, 放松控制, 走私诱因弱化但不会消亡知识密集型产品, 如电脑芯片、软件、药品、精密配件等走私诱因日趋增强资源密集产品, 如成品油、食用油等走私诱因长期强势存在困违禁物品的走私, 如枪支弹药、毒品等也会长期存在。第三, 内外勾结, 形成集团化、专业化的走私网络, 经过几年来对走私犯罪的严厉打击, “ 蚂蚁搬家” 、“ 水客携带”等“ 化整为零”式的团伙走私开始抬头。第四, 走私活动出现了通过商业瞒骗、利用国家减免税优惠政策走私为主的行业性新特点, 一些企业出于共同的目的, 形成价格联盟, 采用相同的运作模式进行走私活动。第五, 单位仍是走私犯罪的主要主体。近年来, 中国内地走私犯罪在某些方面的表现虽然发生了变化, 全年发案数量和总案值有所降低, 但其在现阶段和今后较长的时期内仍然是多发的、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主要经济犯罪类型。据统计,2005年,全国海关共查获各类走私案件9267起, 案值98.5亿元。查获各类毒品467.9公斤、易制毒化学品4053.1公斤、反动邪教等宣传品537.3万件。其中, 价格瞒骗走私、加工贸易渠道走私和利用减免税政策走私这三类案件的案值、涉嫌偷逃税分别占到货运渠道走私案件总值的79%和偷逃税总额的95%。

三、走私的社会本质

当前学者普遍认为,走私的社会本质就是社会危害性。所谓社会危害性必然是对社会有害的行为,而社会是一个不断向前发展着的受到各种各样内外因素影响与制约的人群联合体。社会之所以会向前发展,既有内因的决定作用,也有外因的推动作用。所以,一方面,任何社会的发展都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这两对基本矛盾运动的结果;另一方面,任何社会都与外部环境密切相关。而且,随着人类社会信息化时代、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到来,这样,超国界的外部因素正在越来越多地影响与制约国内社会的发展。由此可知,就国内社会而言,任何阻碍与制约生产力发展的、破坏生产关系的、影响上层建筑的以及削弱经济基础的行为,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只要这种社会危害性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就足以构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走私就是破坏国家正常的对外贸易秩序,影响国家经济关系,影响社会关系,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走私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其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损害国家主权,危害国家安全

海关是国家对外开放的门户,它代表国家行使对外贸易的管制权,而对外贸易的管制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走私是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如果没有坚强的海关,任凭走私泛滥,任国外产品随意进出,就谈不上对外贸易的管制,会严重影响国内的经济建设,损害国家的主权。同时,那些诸如武器弹药、核材料等杀伤性极大的物品走私,对国家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影响重大。因此,国家要对上述物品实行严格的管制,一旦这些物品走私人境落入社会上不安定分子手中,或走私出境落入敌对国家及敌对分子手中,会增强敌对势力的破坏力量,严重威胁国家的安全。

(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1、偷逃国家税收,影响国家财政收入。纵观历史,无论是哪一类国家,税收无不是国家最有力的财政工具和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关税是税收的一种,关税直接缴入国库,能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走私所带来的国家税收损失是非常严重的。据统计,1997年海关共查获走私案件1446起,追缉被偷逃的税款总额为14.85亿元人民币;未被查获的偷逃税款,以经验估算,至少在此数额的一倍以上。走私行为偷逃国家税收,其危害有两个方面:一是使国家失去了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使国家资源落入不法之徒的腰包,最终导致综合国力降低;二是使国家对进出口物资陷于失控状态,使关税调节对外贸易的功能失去作用。

2、破坏市场秩序。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是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事业的基础。走私进口的物品在市场上销售,其价格相对于正常进口的物品会低很多,不仅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而且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同时,将国内货物、物品走私出境,还会严重影响其他外贸经营者的正当权利,影响我国商品在其他国家的声誉,破坏对外贸易秩序。

3、危害民族工业,破坏经济建设。民族工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民族工业的巩固和发展,是一个国家政治独立、民族进步的经济基础。走私活动逃避海关监管,大量走私私货物品进入国内,会冲击国内市场,夺去国产工业品市场,使国内工业产品卖不出去,导致国内民族工业的萎缩,给国家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尤其是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化改革之时,走私活动的泛滥,会严重影响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三)危害社会治安

1、败坏社会风气,毒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一方面,走私犯罪腐蚀人民群众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滋生腐败现象,走私的暴利使很多人去铤而走险;另一方面,走私毒害人民群众的心灵,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淫秽物品、毒品的走私不断侵蚀我国沿海和边境地区,并逐渐深入到内陆,其对社会风气的毒化作用是非常令人担忧的。

2、引发其他刑事犯罪。走私犯罪往往形成犯罪集团和组织,犯罪集团之间为了霸占市场,经常各霸一方,火并事件时有发生。毒品、淫秽物品屡禁不止,容易诱发性犯罪、暴力犯罪、嫖娼、卖淫、吸毒等一系列犯罪活动。这些违法犯罪活动,正在由城市扩展到农村,由沿海扩展到内陆,并波及边远山区,破坏社会稳定,对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四、我国走私犯罪的特征与罪种概要

走私犯罪不限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走私罪罪名。鉴于客观走私行为的相同性, 它包括现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走私罪规定的10种走私罪的具体罪名和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走私毒品罪和走私制毒物品罪2个罪名。

(一)走私犯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学者普遍认为, 走私犯罪的概念要能够涵盖刑法所规定的各具体走私罪的规定。从现行刑法的具体规定来看, 界定走私犯罪要把握走私行为的方式和走私对象两方面的内容。走私的行为方式具体包括三种一是直接走私行为, 二是变相走私行为, 三是间接走私行为。变相走私和间接走私准走私行为刑法已做明确规定直接走私行为则需要参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界定。走私对象大致分为两类一是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物品,这些物品《海关法》及其他一些法律法规已做规定;二是普通货物、物品。不同的走私对象和走私行为方式对于构成走私犯罪的要求也不相同, 因此, 由于走私对象和走私行为方式的复杂性, 决定了走私犯罪的概念不可能是高度的本质性特征的揭示, 而只能采用外延穷尽式的概括。

走私犯罪的构成特征如下:1.走私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包括自然人和单位;2.走私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部分具体走私罪, 如走私淫秽物品罪等还需要行为人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3.走私犯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 逃避海关监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偷逃关税, 数额较大的行为, 或者违反海关法规或者其他法律法规, 逃避海关监管, 走私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物品, 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及其他以走私犯罪论的行为;4.走私犯罪侵犯的客体侵犯的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

(二)走私犯罪的罪种

根据国内现行刑法的规定, 走私犯罪共有12种具体罪名, 具体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币罪,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植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珍稀动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废物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以及同时也属于毒品犯罪范畴的走私毒品罪和走私制毒物品罪。下面, 就这些犯罪的主要特征及理论与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予以概要论述。

1.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武器、弹药罪, 是指违反海关法规, 逃避海关监管, 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武器、弹药。关于“武器、弹药” 的范围, 有论者认为, 由于刑法未对武器、弹药的范围作限制性规定, 原则上应当认为它包括一切有杀伤性、穿透性、破坏力的器械、装置或者其他物品, 但管制刀具、仿真枪不应包括进去。也有论者认为, 各种类型的具有攻击防卫性的仿真武器、仿真弹药, 属于海关和边防检查管理的范围, 也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范围。主流学者认为, “武器、弹药”的种类, 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但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构成犯罪的, 应依照刑法第153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物品罪定罪。

2.走私核材料罪。走私核材料罪, 是指违反海关法规, 逃避海关监管, 走私核材料的行为。所谓“ 核材料” , 是核燃料、核燃料产物和核聚变材料的通称。其范围应根据中国加人的《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的规定确定。

3.走私假币罪。走私假币罪, 是指违反海关法规, 逃避海关监管, 走私伪造的货币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伪造的货币, 所谓“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境外货币。所谓“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面额、颜色和质地制造的假货币。有论者认为, 伪造的货币, 还应包括直接可以用作支付手段的货币票据等。学者认为, 这种认识不准确, 是对货币的扩大解释。另外, 因变造的货币不属于伪造的货币, 依据罪刑法定原则, 走私变造的货币的, 不构成走私假币罪。

4.走私文物罪。走私文物罪, 是指违反海关法规, 逃避海关监管, 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所谓“ 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是指珍贵文物以及国家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珍贵文物主要包括国家一级、二级文物和经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部分三级文物国家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应结合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认。中国内地的《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 文物出口和个人携带文物出境, 都必需事先向海关申报, 经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并发给出口许可证, 才能出境, 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除经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的以外,一律禁止出境。值得注意的是, 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境外文物人境或者非法运输、携带、邮寄非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均不构成本罪, 如果符合走私普通物品罪规定的构成条件的, 则应以走私普通物品罪论处。

5.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贵重金属罪, 是指违反海关法规, 逃避海关监管, 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出境的行为。所谓“ 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 , 是指具有高价值性和稀有性的金属, 一般是指金银, 也包括与金银同等重要的铱、饿、钉、铂、锗、把等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本罪的行为仅限于将贵重金属非法运出境将贵重金属运入境的, 不构成本罪, 如果符合走私普通物品罪的处罚条件的, 则构成走私普通物品罪。

6.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是指违反海关法规, 逃避海关监管, 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珍贵动物”, 是指列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所谓“珍贵动物制品”, 是指珍贵动物的皮、毛、骨等制成品。

7.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是指违反海关法规, 逃避海关监管,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珍稀植物”, 指国家重点保护的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的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根据国务院1996年9月30日颁布的《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之规定, 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珍稀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珍稀植物, 其名录由国务院批准公布。“珍稀植物制品”,即珍稀植物的制成品。

8.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 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 违反海关法规, 逃避海关监管, 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并且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所谓“ 以牟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是为了以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非法利益所谓“以传播为目的”, 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是为了在社会上向不特定的多人展示、播放、散布或流传等。行为人走私的物品是否属于淫秽物品, 是本罪构成与否的关键。根据刑法第367条的规定, 刑法典中所称的“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至于淫秽物品的种类和范围, 中国一般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值得注意的是, 由于“淫秽物品”具有先于刑法规范的评价性质, 其评判标准势必决定于社会的良风善俗、文化传统和道德观念, 而这些标准会随着社会发展和时代变迁发生变化, 因此,“淫秽物品”的范围也并非一成不变。如果行为人走私的物品经鉴定不属于淫秽物品的, 自不构成本罪因走私该类物品偷逃应纳税额较大的, 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9.走私废物罪。走私废物罪, 是指违反海关法,逃避海关监管, 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 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5条对新刑法第339条第2款的修正规定,以原料利用为名, 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 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走私废物, 必须达到情节严重, 才构成犯罪。

10.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是指违反海关法规, 逃避海关监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偷逃应缴关税税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指偷逃国家准许进出境的普通货物、物品应缴的进出口关税和出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 达到万元以上。

11.走私毒品罪。走私毒品罪, 是指违反海关法规, 逃避海关监管, 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直接向走私人员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 以走私毒品罪论处。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毒品。一般认为, “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12.走私制毒物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 是指违反国家规定, 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配、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 一是指中国卫生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公安部、海关总署1988年10月10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对三种特殊化学品实行准许证管理的通知》。该通知规定, 醋酸醉、乙醚、三氯甲烷三种特殊化学品的出口, 必须持有卫生部批准的特殊化学品出口准许证。对违犯规定, 擅自出口和走私,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指海关法规。本罪的犯罪对象是醋酸醉、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对于“ 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范围, 则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6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认定。

五、我国走私犯罪的法律惩治

综合考察走私犯罪的立法沿革可以发现, 我国走私犯罪的立法始终随着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而不断调整, 以使之适应惩治犯罪, 维护国家经济和社会稳定的需要。年刑法典关于走私犯罪的规定, 既吸收了以往的立法成果, 也在立足中国国情的基础上, 借鉴了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 在惩治走私犯罪的立法体现出中国特色。

(一)采用混合式的立法方式

从世界各国对走私罪的规定来看, 大致有以下三种立法方式:一是刑法典规定方式;二是海关法等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三是混合式, 即既在海关法等行政法规中规定, 也在刑法典中规定。从中国《刑法》和《海关法》的规定情况来看, 中国走私犯罪的立法大致属于第三种立法方式, 即走私犯罪的构成特征和法定刑被统一规定在刑法典中, 同时在海关法中明确走私的概念, 并对构成犯罪的走私行为作照应性规定。这种规定方式, 既有利于维护刑法体系的完整性, 划清刑事法律规范与行政法律规范的界限, 也使走私犯罪的概念及其与违法行为的区别得以明确。

(二)区分走私对象而设置不同的罪刑

1997年刑法对走私不同种类的对象作了详细列举, 并根据各具体走私对象, 在不同条款中将其分别规定为不同的罪刑, 配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 从而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三)严密法网

1997年刑法根据实践中走私犯罪的情况, 吸收以往立法成果, 对走私犯罪的各种客观形态作了全面规定。其一, 在走私犯罪的行为方式上, 1997年刑法不仅规定了直接走私行为, 还将变相走私行为、间接走私行为都规定为走私犯罪的行为方式, 这样, 就能够使那些与典型走私犯罪之本质相当, 危害相同的走私行为亦得到惩治。其二, 明文规定走私犯罪的共同犯罪, 凡与走私罪犯通谋, 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 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 均以走私罪的共犯论。这样, 就把一些共同犯罪意思联络不紧密、有部分共同实行行为或者没有共同实行行为、不参与走私犯罪利益分配等情况规定为走私罪的共犯, 有利于堵塞漏洞, 强化犯罪的惩处。其三, 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行为适用较重的法定刑,并将其作为走私罪的从重处罚情节对于暴力、威胁、抗拒缉私的行为, 以走私罪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进行数罪并罚, 使法网更加严密。

(四)处罚严厉

对于走私犯罪,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规定的法定最高刑为年有期徒刑, 而我国刑法典对走私犯罪配置的法定刑体系则涵盖了罚金、没收财产、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体现了现阶段国家对走私犯罪从重打击的政策。

(五)注重经济处罚

中国立法机关对于经济犯罪的惩治, 近年来愈来愈注意给予经济处罚, 规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罚, 即在经济上予以重罚, 使罪犯在经济上不能得到好处。中国1997年刑法对走私犯罪中的12个具体罪种均规定了并处罚金刑, 对部分走私罪还规定了没收财产刑, 除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采用限额罚金制外, 其他走私罪都规定了并处无限额罚金。

对于走私行为如何进行有效的海关监管是不能一蹴而就的,这需要人民群众和政府的共同努力来完成。除了海关监管之外,各监管部门也要积极主动参与合作,为对外贸易的发展提供便利,同时海关总署也可以借鉴国外海关的相关经验和做法,严厉打击各类走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