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合规”概念的发源地,银行业却成为金融犯罪的重灾区,我们有必要深入探究和分析其背后的原因。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了一个名为“金融合规”的系列沙龙活动,活动由中国人民大学司法数据量化研究中心、中央财经大学合规研究与教育中心和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承办,在7月1日在北京举办。来自监管部门、司法系统、金融机构、高等院校和专业律所等不同领域的专家参与了活动,就银行刑事合规和行政合规等话题进行了讨论。活动分为两个部分,分别由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的主任王珺和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的副教授李伟主持。
谢鹏程教授在总结时指出,银行合规的核心问题在于"失灵",而解决问题的方法则是"激活"。所谓的"失灵"指的是银行合规管理体系看似完善,但实际上无法发挥作用。所谓的"激活"则是指通过注入合规管理体系的理念文化、体制机制和信息技术等方面,为其注入生命力和活力。
在谢鹏程的观点中,所有的金融重大案件都是因为合规调查不够彻底或受到阻碍,导致长期积累的合规风险而形成的。小案件没有人去关注,而大案件则无法得到妥善处理。这不仅是合规官的悲哀,也是银行和国家的损失。其中主要原因在于合规官的合规职能缺乏独立性,合规责任也不够明确。如今,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已经为我们掌控银行的合规风险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然而却一直在找各种借口来不加以利用。银行监管和银行合规两个方面没有形成合力,导致监督都显得软弱无力。司法机关从处理民事和刑事金融案件中获得了大量关于银行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漏洞的信息,却没有通过司法建议来促进合规建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程雷教授表示,最早提出合规概念的是金融领域,而银行业是最早建立预防合规机制的行业。开展刑事合规对于从反向审视银行的事前合规提供了有利的视角。金融合规的显著特点是行政犯前置,如果行政监管部门不对金融合规作出明确规定,就很难处理相关的刑事司法问题。因此,需要保持行政合规和刑事合规之间的良好互动,发挥更好的协作关系。
根据程雷教授的介绍,最高检在推动刑事合规方面,金融领域的企业合规案件呈现出一些特点,包括案件数量较少、覆盖机构范围广、涉及罪名集中等。截至2022年底,涉案企业的合规案件共计5150起,但在金融领域占比不到1%。而涉及的机构范围广泛,包括各类银行业机构。罪名主要集中在违法发放贷款以及与之相关的腐败类犯罪。
金融合规的价值在于确保金融机构合法合规经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通过遵守合规要求,金融机构能够有效管理风险,预防违法违规行为,减少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的可能性。合规的价值还体现在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高监管透明度和资本市场信任度,提升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此外,金融合规还有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促进金融稳定和经济繁荣。
白建军教授指出,一个刑事案件的发生是多种因素积累的结果。这些因素包括民事、行政、外部和内部等各个方面,还有授信、放贷和贷后管理等环节,还有个人和单位等。我们应该根据已知的所有信息因素,积极地、提前地主动识别出合规风险的痛点和短板。通过这样的方法,我们可以将刑事合规和风险控制的关注点提前,使得刑事合规的业务能力具备预测能力。
关于如何获得这种能力?白建军教授建议,应该注重开发和利用数据要素,并提升银行刑事风控的科学性。
白建军教授团队对423万个案件中涉及银行的民事案件进行了分析。他们发现,在这其中,有55.7万个案例是银行败诉的,败诉率为13.2%。同时,银行作为原告败诉的案件达到了51.8万件,败诉率为12.2%。据保守估计,这些案件涉及的金额高达1.5万亿。
因此,白建军教授认为,风险管理是金融合规的关键,可以减少巨大的损失风险。然而,由于数据量的限制,该研究的结论对实际意义的贡献不如方法论意义重要。主要目的是通过这种方法从多个角度识别刑事风险的弱点和缺陷,以协助银行高层在战略决策和合规力量的投入方面更加精准和科学。
中国建设银行的内控合规部总经理侯太领在会议上坦率地表示,目前银行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进行信贷管理和业务拓展,虽然带来了许多好处,但也给银行的合规带来了一定挑战。现在,通过大户数据风险控制的方式为小额客户提供服务,面临着合规性难题。许多网上贷款的案例中,银行甚至无法提供一份文件作为证据。此外,如果基于数据分析的结果越智能化,也越容易出现错误。
侯太领表示,银行合规中最大的问题是廉洁合规,而廉洁合规任务由纪检监察机构在银行机构内承担。他承认,在银行内部,推广刑事合规比较困难,并且很费力,很多人认为它是负面的东西,大家都不喜欢,并且会受到许多指责和承担巨大的压力。因此,在银行合规中,刑事合规占比较小,远不及反洗钱和其他相关合规事项。
高林是北京农商行合规部总经理,在会上表示,今年是疫情后的时代,各家银行都面临着巨大的经营压力。按理来说,在这个时候,应该全力以赴开展业务和扩大市场,或许在合规方面稍有松懈,然而,与此相反,我们感觉到合规压力明显增加。
高林提出,在监管严格的情况下,合规问责存在一定程度的泛化问题。应当清晰界定哪些应由法律追究,哪些应由监管机构问责,哪些应由银行内部纠正。合法和合规的界限需要更加明确。此外,应当明确是进行合规管理还是合规风险管理,合规管理要么是合规,要么是不合规。然而,合规风险应该具有一定的容忍度,银行应对某些问题拥有一定的内部自主决策权和处置权。
金融类犯罪是指在金融领域发生的犯罪行为。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利润和低风险:金融类犯罪往往获利丰厚,并且风险较低,吸引了不法分子。
2.技术含量高:金融类犯罪需要一定的金融知识、技术和经验才能实施,相对专业性较强。
3.隐蔽性强:金融类犯罪往往运用虚拟和隐蔽的手段进行,很难被察觉。
金融类犯罪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利益驱动:金融类犯罪通常是出于经济利益的追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金钱或财产。
2.缺乏监管或监管不力:金融行业的监管不完善、监管力度不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3.信息不对称: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使得某些人可以利用其掌握的信息来实施欺诈等犯罪行为。
4.社会因素:社会的贫富分化、不平等和不公正等问题,也为金融类犯罪提供了土壤。
为了遏制金融类犯罪,需要加强金融监管,提高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增强公众的金融意识,加强教育宣传力度,从多个方面综合治理。
贝金欣检察官表示,银行类犯罪主要有四类:与信用卡相关的金融票证类案件、贷款类信贷行业类犯罪、涉及资产管理业务的背信类犯罪,以及利用银行进行洗钱的犯罪。
他认为,随着金融市场变化和银行风控体系的完善,四种犯罪的核心和犯罪模式也在不断变化,银行所面临的刑事风险点也在转变。贝金欣建议,应重点关注与助贷机构的合作等可能引发的“违法发放贷款”风险,以及票据、影子银行和洗钱犯罪可能带来的风险。
在监管日益严格的环境下,刑事合规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涉案企业的合规。贝金欣提议,考虑到银行已经建立了一套完善的体系,并拥有严格的监管机制,对于银行单位的犯罪行为,可以尝试开展一些刑事合规的探索。在确保银行自身合规体系健全的前提下,可以适度地对银行予以宽容,对个人进行惩处,但不能借银行合规来为个人犯罪开脱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凌巍表示,在我们审理的银行类诈骗犯罪案件中,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涉案金额和损失金额十分巨大;2.犯罪分子手段狡猾,作案手法多样,主要表现在伪造对象和编造方式的多样性,欺骗方法也变化多样;3.犯罪分子与金融机构内部人员之间的勾结和共同犯罪现象非常突出;4.通过审判发现,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是这些犯罪得逞的重要原因。
根据凌巍法官认为,造成犯罪频发的原因是金融机构在管理方面存在一些漏洞。比如,他们违反规定,将一些资金进行非法循环;另外,审核文件时不认真,或者违反印鉴管理制度,为犯罪分子提供客户的印鉴甚至替换客户的印鉴;此外,金融机构的员工和犯罪分子普遍存在勾结的情况。
一些重要案件仍然存在金融机构不报告隐情或者轻视重要案件的情况,试图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大部分机构更倾向于内部解决问题,然而这种做法无形中滋长了犯罪分子的贪婪,最终导致案件爆发的规模非常庞大。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四检察部的谢莉检察官表示,从银行业的刑事案件特点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涉及的案件类型相对较多,且罪名经常同时出现,一个案件往往涉及多种不同类型的业务,不同业务和行为类型同时触及多个罪名。其次,这些案件涉及的金额较大,且案件在银行业务时间上跨度较长。第三,参与案件的人员身份较为复杂,犯罪嫌疑人既可能是高级管理人员,也可能是普通理财经理。最后,犯罪手段不断升级,很多银行已经实现了无纸化操作,但犯罪手段也在不断进化,隐蔽性和危害性逐步增加。
谢莉检察官认为,内部人员对法律的意识薄弱,以及部分银行过于注重业务规模,导致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无法有效执行,从而成为犯罪高发的原因。
北京金融法院审判一庭的法官李方表示,我们之前在传统信贷业务中发现了银行存在的一些问题,当时也给出了许多司法建议。建议银行加强贷前审查、贷中管理和贷后跟踪等方面的措施。这些建议至今仍然适用。去年我们审结了许多涉及银行金融借款活动的案件,发现同样的问题仍然存在。
刑事合规与行政合规之间的相关性
贝金欣检察官认为,银行类犯罪大多属于法定犯罪或行政犯罪,他们违反的是国家监管部门制定的一系列银行运营规则,才会构成刑事犯罪。从本质上来说,刑事合规意味着达到行政监管部门设定的一系列标准,只要行政合规,通常不会出现刑事风险问题。
周兰是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法规处的处长,他表示合规概念是监管部门最早提出的。在2006年,银监会就提出了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概念,并将全面风险合规管理体系在银行中率先建立起来。
报道称,他表示,监管机构正在考虑修改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规定》,以加强机构自身的合规管理责任。同时,也有人提出金融机构自行建立自上而下的垂直合规管理机制,以及独立于业务人员的合规人员考核和激励机制,以赋予合规部门更独立的地位和功能。
周兰领导认为,银行业的合规风险管理源于全面风险管理,将合规风险作为全面风险的一部分来看待。我个人建议将合规风险提升到与全面风险平行的管理制度,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管理体系,与全面风险管理并行,并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邢会强指出,金融机构的治理是具有很大特殊性的,无论是证券、银行还是保险公司,“都属于高负债行业,运作的资金都是由他人提供的,存在着很大的道德风险”。
邢会强教授认为,金融腐败是银行合规中最重要的领域。此外,公司治理也尤为关键。公司治理既要防止大股东的垄断,又要防范股权分散导致内部管理问题。因此,建立合规文化必然需要长期的努力和持续的奋斗,特别是要加强法律责任。
从星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唯宁律师的观点来看,银行合规可以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其中,事前阶段更注重行政合规。在这方面,中国金融机构无论是在合规文化还是合规制度的全面度上,已经成为行业中最佳的表现者。与刑事有关的合规则涉及事中和事后阶段,近年来最高检一直在推动涉案企业在案件发生后进行合规管理。
王唯宁律师指出,我国金融机构的制度目前相对完善,但最主要的问题是缺乏对银行合规有效性的评价部门和制度,因此大多数银行的刑事案件都与腐败问题有关。这表明我国的监管和银行合规管理有待更好地结合。合规是监管的内部化,将主管机关对企业的要求转化为企业的自我管理和自我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