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两高两部”共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推动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和博士生导师陈卫东认为,应该建立律师辩护的全覆盖制度,覆盖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明确律师在场的权利,并加强对律师辩护权利的保障。
陈卫东在11月6日的刑事辩护论坛上指出,我国刑事案件一直以来都存在辩护率低的问题,要实现新时代刑事辩护的高质量发展,首先要解决案件数量的问题。如果没有足够的案件数量积累,就不可能达到质的提升。
根据记者的观察,2017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在北京以及其他八个省份开始试行全面提供刑事案件辩护的工作。到2018年12月,这项试点将覆盖全国范围。经过五年的试点,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率提高到超过80%。
陈卫东认为《意见》的发布时间非常适宜。一方面,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试点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可以为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提供参考。另一方面,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已经稳定在85%以上,这意味着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前途已经基本确定。在审查起诉阶段,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获得辩护机会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陈卫东还表示,除了审判和审查起诉阶段,侦查阶段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还未实施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试点。他认为,在中国的诉讼体系中,侦查阶段对起诉和审判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果能够在侦查阶段实现律师辩护的全覆盖,将会对侦查取证的合法性和客观性产生积极的影响。
我们国家依赖于口供来判决定罪和量刑,极少情况下没有口供的案件。关于口供的自愿性和合法性一直是审判和裁决案件的焦点问题。因此,陈卫东认为,在实现辩护全覆盖的基础上,如果能确认律师在场的权利,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进步。
即使在短时间内无法实现律师能在犯罪嫌疑人接受问讯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发表意见等积极参与的权利,但仍然存在一种过渡性思路可以供参考。陈卫东提出了消极参与的观点,即当询问人员存在不规范或违法行为时,律师可以当场指出并要求改正,或要求将此记录下来,从而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有效辩护的关键是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因此,必须增强对律师辩护权利的保护。陈卫东认为,我们应当一方面持续完善律师辩护权利的体系,另一方面还需要建立和完善司法救济程序和办案责任制,以确保律师辩护权利的保障。
陈卫东指出,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利实现在于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对其的尊重和配合。如果公权力机关有意阻挠或消极不配合,律师将难以行使法律赋予的辩护权利。因此,要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利,关键是督促公权力机关按照法律正确履行职责。“目前可行的方案是建立和完善司法救济程序和办案责任制,一方面形成公权力之间的制约关系,另一方面迫使公权力主体正确执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