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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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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4-15 16:44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6财保257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X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X。 法定代表人:刘XX,总经理。 被申请人:XXX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杨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锦深,北京联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贞泼,北京联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2021)京0116财保257号民事裁定书。上海XXX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上海XXX有限公司复议称,1、案涉民间借贷关系发生在被申请人XXX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XXX食安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有关民间借贷合同也在上述二公司之间签署,申请人仅为北北京XXX食安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应成为本案被告,更无理由作为被保全人;2、申请人确为北京XXX食安科技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但XXX发展有限公司诉请借款发生在2019年1月3日至2019年3月23日期间,当时北京XXX食安科技有限公司有四名股东,XXX发展有限公司亦为北京XXX食安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申请人成立于2019年12月5日,借款发生时申请人并未成立,且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日才通过股权转让方式成为北京XXX食安科技有限公司股东;3、被申请人诉状中称,将申请人列为被告的原因是申请人系北京XXX食安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实际是否定被告北京XXX食安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人格。否定公司人格,在起诉公司借贷纠纷中,同时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必须提供一定的证据。但水氪公司诉北京XXX食安科技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中,XXX发展有限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能证明申请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综上,申请人认为本案存在滥用诉前财产保全制度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请求撤销本院作出的(2021)京0116财保257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XXX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XXX有限公司、北京XXX食安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XXX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依据XXX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进行担保的情况下,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上海XXX有限公司提出的意见,实为实体审查的内容,当事人可在答辩期中提出,保全阶段不做处理。综上,上海XXX有限公司提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申请人XXX发展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XXX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杨菲菲 二O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冯晓璐 法 官 助 理:张 阳 书 记 员:李 雪 声明:此篇为北京联盈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请标明出处链接:https://www.lianyinglawyer.com/h-nd-1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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