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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祥国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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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4-21 14:07 孟祥国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京0114刑初71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祥国。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5日被羁押,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师红伟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祥国犯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宛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祥国及其辩护人师红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底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孟祥国、邹某(另案处理)在没有取得垃圾消纳资格的情况下,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朱辛庄地铁西侧500米的老孟沙场院内,收纳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谋取非法利益。期间,被告人孟祥国、邹某雇佣柳某、柳某、师玉江、柳某、柳某、柳某、柳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从事收取费用、管理车辆、运送整理垃圾等工作,造成原表土层种植条件严重破坏、难以恢复。被告人孟祥国、邹某由此获利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200万余元。 经北京市规划和自然委员会昌平分局认定,老孟沙场倾倒垃圾占压土地面积9000余平方米,其中,清理生活垃圾费用共计381098.6元,回填土费用共计11865元。2019年6月至2019年年底,共冻结涉案款800余万元。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孟祥国到昌平派出所主动投案。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卷宗材料。认为被告人孟祥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孟祥国在庭审中辩称:我只收集、运输建筑垃圾,把建筑垃圾运到正规填埋场;建筑垃圾占地2000平方米;城管已经给过我处罚;运输、消纳垃圾有成本,利润只有10%左右;占用的是建设用地,建设用地上放建筑垃圾不会造成污染环境。 辩护人师红伟认为:被告人孟祥国的行为不构成污染环境罪。理由为:1.生活垃圾不能等同于有害物质,公诉机关没有提供有效的生活垃圾种类及污染源的鉴定,同案犯的口供及清运垃圾人员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公诉机关指控孟祥国倾倒生活垃圾,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8万余元不能成立,没有关于老孟沙场倾倒垃圾种类、污染源的鉴定报告,补充的发票与卷宗中的发票相矛盾,真实性存疑,不能将清运垃圾的费用认定为损失;3.孟祥国的老孟沙场以经营砂石料等建筑材料为主,通过对建筑垃圾分拣达到再次利用的目的,主观上是通过合法经营获得收入,未对环境造成破坏,不能成为犯罪集团,孟祥国不构成污染环境罪的主犯;4.只有构成污染的物质被认定为有害物质,才有可能产生采取必要措施的费用。老孟沙场堆放的垃圾并未对环境造成污染,费用是执法机关人为造成的支出,指控孟祥国构成污染环境罪适用法律错误,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2017年底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孟祥国、邹某(另案处理)在没有取得垃圾消纳资格的情况下,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朱辛庄地铁西侧500米的老孟沙场院内,收纳建筑垃圾和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将所收垃圾倾倒至天津市武清区、河北省固安县、涿州、廊坊、怀来县,本市马池口镇、百善镇、十三陵、流村镇、南口镇、110国道边等地,谋取非法利益。期间,被告人孟祥国与邹某雇佣柳维华、邹晓军、师玉江、邹小平、温友、杨建明、李金明(均另案处理)等人从事收费、管理车辆、运送垃圾等工作,造成原表土层种植条件严重破坏、难以恢复。被告人孟祥国、邹某由此获利人民币1200万余元。 经北京市规划和自然委员会昌平分局认定,老孟沙场堆放垃圾占压土地面积9000余平方米,其中,清理生活垃圾费用共计38万余元,回填土费用共计11865元。2019年6月至2019年年底,共冻结涉案款800余万元。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孟祥国到昌平派出所主动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孟祥国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老孟沙场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朱辛庄地铁站往西路北一个大院。其从2017年11月份左右开始收渣土,总面积约为14亩,2017年10月开始从韩某的手中租的。这个沙场卖砂石料和转运建筑渣土,沙场内有装修塑料袋、木头板、床垫子等建筑垃圾。这些垃圾有从自己包的工地拉来的,也有小车往过送的。自己的车队有16辆大车,都雇着司机,还有别人的小车往这里拉,按车收费,每辆车收200元左右。这些垃圾最后送到位于十三陵镇泰陵村的渣土场和位于马池口镇奤夿屯村的渣土场。还往天津、河北、流村镇等地卸过渣土。 孟祥国知道倾倒垃圾需要办理渣土消纳证等资质证明,但是没办下来。大院是砂石料和渣土的堆放点,手底下有30人左右。沙场收的渣土和砂石料有账本,由柳维华和邹晓军负责记账,他们两人负责收支,有的给现金,有的通过扫微信或支付宝二维码支付。二维码绑定邹某的银行卡。同时还让他们收钱的人每收一笔钱都记个账。 经对照片进行辨认,孟祥国辨认出韩某。 2.同案人柳维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老孟沙场在昌平区回龙观镇朱辛庄地铁站西侧的一个大院内。2017年10月份左右开始销售砂石料、收渣土和垃圾。院里面堆放的垃圾和渣土都是收来的,砂石料是老板买来的。其负责白班,邹小军负责夜班,负责收钱、记账和做饭。用老板的微信二维码收费,收的现金放在保险柜内,用账本记账。开始收渣土和垃圾是全天都收,遇到检查严的时候,就是分时间段的收,每天凌晨3点至7点收渣土和垃圾,中午12点至14点收垃圾,17点至19点收垃圾。其余的时间段不收垃圾和渣土,大门是关闭的状态。开始收的时候是200元左右一车,后期收垃圾和渣土的价格是350元左右一车。收来的垃圾和渣土就堆放在院子里面,先是由捡废品的人去处理,将能卖的垃圾拣出来去卖,然后铲车司机将其余的垃圾弄到一堆,老板再找人处理。 老板孟祥国和老板娘邹某负责全部工作,砂石料的销售价格和收渣土、垃圾的价格都是由他们来定,收来的钱也都是给老板和老板娘,其工资是由老板和老板娘来支付。孟祥国安排司机往外拉渣土和垃圾。混合垃圾和纯生活垃圾比纯建筑垃圾一车贵20元。六轮大车一车渣土,不管有建筑垃圾或者生活垃圾,收费标准350元和450元,10轮大车一车渣土收费900元,不管是建筑垃圾还是生活垃圾。收来的东西就露天堆放,每天收2万至3万多元钱。每天最少也有四五十辆车,最多也就100辆车左右。从开始至今,一共收了大约400万左右,大约卖了人民币20多万的砂石料。有两个微信群,开始是孟祥国组建了老孟沙场群,后来邹某也组建了一个微信群。自垃圾场开始营业以来,城管、镇政府还有环保的过来检查过,有检查的来之前,孟祥国就说用网子把垃圾堆盖上。孟祥国说过朱辛庄村往老孟沙场倒垃圾不要收钱。村里面倒的有生活垃圾,有绿化的垃圾等。 经对照片进行辨认,柳维华辨认出孟国祥就是渣土场老板,邹小军是渣土场收款人员邹晓军,邹某就是老板妻子,还辨认出韩某等人。 3.同案人邹晓军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从2018年10月开始给孟祥国和邹某打工,主要做铲车司机,把老孟沙场里面的垃圾、沙子装大车里面,还负责夜间做饭,偶尔还会负责收钱。铲车司机有杨建明、温友等人。收钱的有柳维华等人。大车司机有柳某等人。夜间往外运渣土和垃圾是有师玉江等人负责。老孟沙场主要做两件事情,一个是进砂石料然后卖砂石料;另外一件就是收渣土和垃圾后往外运。邹晓军负责夜间收钱,收多少钱由孟祥国定的。 经对照片进行辨认,邹晓军辨认出相关人员。 4.同案人师玉江的证言证实,其2017年左右开始给孟祥国打工,给孟祥国看车,一共是13辆左右的货车。晚上渣土车往外运渣土的时候其负责提前在前方探路,如果前方有交警截车,其会用对讲机通知这些大车司机在路边等着,交警走了之后再通知这些大车司机。倒渣土垃圾的地方是由孟祥国联系的。卸渣土垃圾的地方比较多,有南口地区,流村地区,十三陵地区,还有天津、河北。卸渣土由孟祥国两口子负责结账。卸渣土主要由孟祥国提前对接。 5.同案人邹小平的证言证实,其姑父孟祥国在朱辛庄地铁站西侧一个大院内开一个卖沙子、收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地方,其在那里开铲车、看大门。2018年5月开始给孟祥国打工,负责看大门放哨,刚干时间不长,之前一直是开铲车。铲车司机还有温友和杨建明。看门放哨是在门口看着城管和警察,他们来了让车先别卸。孟祥国建的一个微信群,需要卸渣土和垃圾的车互相之间就加到这个群,孟祥国在群里就说卸的地点和价格。微信群都是关于卸渣土和垃圾的,小车卸垃圾有180人左右。卸渣土和垃圾300元左右一车。卸的垃圾有砖头、水泥块、木头、塑料袋、瓷砖、碎瓷砖、碎马桶。每天大概有50车左右小车来卸。卸渣土和垃圾的是进门先交钱。收完这些渣土和垃圾,再花钱雇大车拉走。 经对照片进行辨认,邹小平辨认出胡某就是和自己一起看车的男子;辨认出邹某就是渣土场老板的妻子;辨认出孟祥国就是渣土场老板;还辨认出邹晓军等人。 6.同案人温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老孟是老板,整体工作安排都是老孟说了算,包括联系进出倾倒和运走垃圾、渣土的车,负责发工资、安排任务。其于2019年3月来这个大院开铲车,把大货车卸的垃圾堆起来,这个大院一共三辆铲车,负责堆那些垃圾和渣土。每天晚上会有小车拉着渣土、建筑垃圾以及其他破旧床垫子、塑料袋子、木头、树叶、塑料桶等等来到大院内进行卸车。这些小车有的拉渣土,有的拉垃圾,混合着卸载,垃圾不分类,混合到一起堆起来。夜里大车过来把这些渣土和垃圾混合着再拉走。 经对照片进行辨认,温友辨认出邹某、孟祥国。 7.同案人杨建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2018年4月开始在老孟沙场工作的,开始偶尔会有倒垃圾的,之后倒垃圾的频率逐渐增加,而且每次遇到相关部门检查的时候都要停止收垃圾。其是铲车司机,负责归拢垃圾和装车,把小货车卸的垃圾堆起来,给大货车装车,把垃圾拉走。收购垃圾200至400块钱不等。垃圾场收的都是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混合一起的垃圾。垃圾场每天有50辆车左右的垃圾,都是那种小绿车,拉的是渣土、树枝、床垫、塑料袋。渣土都雇大车给运走了。 经对照片进行辨认,杨建明辨认出邹某就是姓邹的老板娘;孟国祥就是叫老孟的男老板,还辨认出李金明等人。 8.同案人李金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2018年1月份左右在老孟沙场运输渣土。把渣土从老孟沙场里拉出来,运送到天津市武清区的一个垃圾填埋场,也会送到河北省固安县的一个垃圾填埋场。钱是孟祥国他们直接和垃圾填埋场的人去对接。孟祥国给其开工资。老孟沙场里有20人左右。把渣土运送到天津市武清区、河北省固安县、涿州、涞水县、廊坊、怀来县东花园,马池口镇、百善镇、十三陵、流村镇、南口镇、110国道边上。外运时候王杨、老师负责看路。看路意思就是看看路上有没有交警、城管查车,没有交警、城管就直接外运,如果有交警、城管查车就用对讲机通知车辆半路停车等待。等到交警、城管走了以后再出发。开的是欧曼牌货车,前四后八自卸车。一车可以装40方左右,工资有时候是孟祥国微信转账,有时候是邹某微信转账。 经对照片进行辨认,李金明辨认出刘某1等人是老孟沙场的人,昌平区流村镇新建村南雁路旁一树林内、南流村一树林内、南流村一荒地坑内、马池口镇亭阳路一树林内、马池口镇亭阳路西侧一荒地内、马池口镇乃干屯村吉利大学东一院内、百善镇下东廓村一荒地内、十三陵镇景陵路一空地上、康陵村南一山坡上、康陵村北一空地、果庄村北德胜口沟河道、南口镇就是其倾倒垃圾和渣土的地点。 9.同案人孟小东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老孟沙场往外运输渣土和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装完车之后把渣土、垃圾运送到天津市、河北、昌平十三陵的垃圾场。每次都有带路的,倾倒在路边河沟子、十三陵渣土消纳场。工作流程先是有小车司机把垃圾、渣土之类的垃圾卸在院里,之后铲车归拢。晚上铲车把垃圾装到车上,再开大车往别的地方倒。往黑中转站内倾倒垃圾、渣土需要交钱。每一车的价格大概在二三百元左右。主要是建筑垃圾、渣土,里边混着生活垃圾。 经对照片进行辨认,孟小东辨认出柳维华就是白天在老孟沙场负责收钱的;邹晓军就是晚上在老孟沙场负责收钱的;师玉江就是负责看路的名叫“老师”。 10.同案人柳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2017年5、6月份开始到沙场,是孟祥国雇佣的司机,负责从老孟沙场往出拉渣土,还负责往回拉沙石料。好渣土往十三陵一个大坑卸,不好的渣土卸到天津市或者河北省固安的大坑。队长开小车在前面探路,到了地方以后,将渣土卸到大坑里,卸完就直接返回。 经对照片进行辨认,张宇哲辨认出师玉江就是负责看路和跟垃圾点交接的叫“老师”的男子;杨建明就是叫“小杨”的男子;刘某2就是在老孟沙场负责开铲车不记得名字的男子;温友就是叫“小温”的男子;卢某1就是叫“老卢”的大车司机;刘某1就是大车司机。 11.证人胡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开车“看路”的,孟老板是联系卸渣土,挣的钱也都是他的,老板娘邹某负责发工资。收渣土都是听风声紧不紧,前几天全天都收,这几天老板说外面查的严,就分时间段收了。这个渣土场都收有渣土、有建筑垃圾,破木板、钢筋、塑料瓶、塑料袋、泡沫箱、编织袋、也有编织袋里装些沙土、垃圾。 经对照片进行辨认,胡某辨认出孟祥国就是叫老孟的男老板;邹某就是老板娘。 12.证人徐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6月13日11时许,其驾驶农用车,从奥林匹克公园里面拉了一车装修的垃圾,来到了昌平区朱辛庄地铁站附近的一个渣土转运站门口,想把这车装修垃圾倒到这个转运站里,刚把这车装修垃圾的钱400元给了转运站收钱的工作人员,然后就被民警抓了。其往这个转运站倒过大概7、8次装修垃圾。装修垃圾有瓷砖、水泥块、土块、玻璃、木地板、塑料制品。 经对照片进行辨认,徐某1辨认出孟祥国是渣土场老板。 13.证人盛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8年5月底开始把垃圾卸到昌平区朱辛庄地铁站对面300米左右的一个空地。平时拉的就是一些建筑垃圾,有石膏板,红砖,水泥块。 14.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9年6月13日8时许,其驾驶小货车在海淀区清河镇安宁庄东路一工地拉了一车编织袋包装的树枝、树叶,运到昌平区朱辛庄地铁站西侧一大院,就被民警抓了。主要是树枝树杈,之前除了绿化垃圾还有建筑垃圾。到朱辛庄地铁站西侧大院内,每次都是一车300元或400元,结账后到院内倒垃圾。 15.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在2019年6月3日0时倒白色垃圾,有泡沫、水泥块,一车垃圾大概有4立方米,把白色垃圾拉到了朱辛庄地铁站附近的黑垃圾中转站,通过二维码给了老板娘300元钱。 16.证人殷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6月14日,其开农用车从海淀区甘家口小区装了一车楼房装修产生下来的建筑垃圾,送到朱辛庄的一个渣土转运站,用微信扫码转账给了350元钱就进去倒垃圾了,其一共在这个渣土消纳场倒了10次左右。 17.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6月13日10时许,其驾驶小货车到顺沙路拉了一车编织袋包装的建筑垃圾,卸到一个大院每次500元,之前还在这个大院卸过20次。 18.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从2019年5月20日到2019年6月13日期间倒了5、6次垃圾,从清华大学东南门招生办附近拉的石膏板,木头、龙骨铁等垃圾。 19.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9年6月13日倒垃圾被查获,之前还在这个大院卸过6、7次,主要都是水泥块,砖头等,有少量的矿泉水瓶子和烟头之类的杂物。 20.证人闫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6月13日11时许,卸完渣土后被民警查获了。卸的是土和砖头等建筑垃圾。 21.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9年6月13日12时多,其到朱辛庄地铁站附近的一个院内卸土,卸完土准备出去的时候在院门口被民警查获了。 22.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2019年6月13日11时20分左右,其和李某1开着车把这些垃圾送往北京市昌平区朱辛庄地铁站西侧的垃圾中转站,被查获。装车的是碎砖片、白灰、白色泡沫、编制袋子。 23.证人段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6月13日10时许,其从海淀区清上园小区拉了一车生活垃圾到位于昌平区朱辛庄地铁站西侧500米左右的一个垃圾回收站,一个女的收了400元倒废物的钱,其开车将一车拉的废物倒在大院的北侧的废物堆里。其往院子里拉的是生活垃圾,有沙发、床垫、树枝、泡沫板,去过6、7次。 24.证人卢某2的证言证实,其往这个大院运输渣土大概有四五十次,2019年1月份开始的。到了之后就直接把渣土都卸到大院里面,一车渣土一开始是300元,后来涨到350元、400元。 25.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其往朱辛庄孟家沙场运输过两三次垃圾,每车都是两三吨左右,是泡沫板、木板、树枝、塑料袋、破衣服、砖头瓦块之类的。 26.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2019年6月13日12时许,其在昌平区朱辛庄地铁站往西500米左右的一个在树林里的院子卸渣土,小区里装修剩余垃圾,砖头,木头,泡沫板,还有一些破衣服。共往这个院子卸了2、3次垃圾。 27.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9年6月13日9时许,从永泰小区拉两车渣土。到朱辛庄地铁站西侧的一条小路上的一个无名大院卸渣土,在院门口就被警察抓了。装的是装修垃圾,包括水泥块、瓷砖、泡沫等。 28.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9年6月13日11时许,其从橡树湾开着货车拉着建筑垃圾前往朱辛庄地铁站附近的黑垃圾中转站,被民警来了控制了。车上的建筑垃圾有树枝,还有水泥块和被替换下来没人要的瓷砖。一共倾倒了3次。 29.证人米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6月13日11时许,其从安华桥的小区拉着建筑垃圾准备前往朱辛庄地铁站附近的黑垃圾中转站。有砖头、水泥块,拿编织袋装的别人换下来不要的地板砖。三次大概15立方米的建筑垃圾。 30.证人宋某1的证言证实,2019年6月12日,其拉着各种垃圾前往朱辛庄地铁站西侧的垃圾站将垃圾卸车。卸完车后,被警察抓了。一共卸了两车垃圾。有树枝、坐便池、烂衣服等。 31.证人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平时就是用车运一些装修垃圾卸到老孟的沙场,干了两年左右了。 经对照片进行辨认,郭某辨认出孟祥国是渣土场人员。 32.证人霍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6月13日上午,往回龙观一个路边的地方卸车木板,被警察查获。 33.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2019年6月13日12时许,其从南锣鼓巷开着一辆福田小卡车卸渣土,当时院里有一二十辆在卸车,我就看到卸了土、石头、尼龙袋。 34.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2018年10月份,其用四轮平板货车运送垃圾,里面主要就是砖块、石头、木方、木门之类的。这个大院的老板是个姓孟的。 35.证人訾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6月13日11时30分许,其从西三旗桥东悦秀小区拉了一车装修垃圾,拉到朱辛庄地铁站西侧的沙场院内,一车交350元。 36.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2019年5月份往老孟沙场送2车渣土,收其240元一车。 37.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2019年4月,其开始往老孟沙场卸放建筑垃圾,给老孟沙场5.5方的农用车交300-400元,10方的汽车交700-900元。 38.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实,2019年06月13日,其驾驶货车从安定门桥附近拉了一车渣土,准备倒在昌平区京藏高速北安河出口东侧2公里左右的一个沙场里,交了350元的费用随后就去倒渣土了。一共倒了10趟左右,每次3方左右,大概30方左右的渣土。 39.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9年6月13日14时许,其开着小货车倒渣土被民警查获。车斗里装着木牌、水泥块、土和沥青油等。 40.证人徐某2、丁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6月13日5时许,其与丁某一起到昌平区回龙观镇朱辛庄地铁站西侧这个砂场内捡垃圾。被老板老孟雇过来捡垃圾的,主要是对砂场内堆积的垃圾进行分拣,包括塑料瓶、编织袋、废金属、木头等。二人每天在这里分拣垃圾,每个月答应给其的工资是五六千元。 都是小车在砂场内倾倒的垃圾里,去分拣里面的塑料袋、塑料管、废铁、木头等物品。晚上能看见这些东西被大车拉走。平时外面来的车都在砂场内倾倒一些渣土和垃圾,包括好土、砖头、瓦块之类的,也有塑料瓶、塑料管、废金属、木头等其他垃圾,大部分垃圾和渣土都是混合在一起。 41.证人王某5的证言证实,2019年6月13日13时许,其驾驶一辆福田四轮农用车到位于朱辛庄地铁站西侧500米左右的一处大院内买沙子。 42.证人方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6月13日,在昌平朱辛庄桥东北角一个废弃院子拉沙子。 43.证人王某6的证言证实,2019年6月13日12时左右,其开货车到朱辛庄北路一个空地准备拉沙子,这个大院除了卖沙子,还接收从外面来的倾倒垃圾。 44.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2019年6月13日13时左右,其开着车到朱辛庄地铁站旁边的一个院子里去买沙子。 45.证人王某7的证言证实,朱辛庄村北空地,2016年9月5日租给韩某,2017年末的时候,开始存放一些砂石料了。 46.证人顾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6月13日12时许,我当时开车从G6辅路往东,沿着朱辛庄北路从西往东行驶,走了大概一公里左右,看见堵车。 47.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实,在我们院子的南边有一个院子,里面堆着沙子,而且这个院还收生活垃圾。我们院子产生的生活垃圾都是一个大爷过来拉,然后大爷还告诉我都是送到那个院子里面去。我还看到过货车往里面走。 48.证人徐某3的证言证实,其住的周边有一片垃圾堆放点和沙子场,垃圾站我看见过渣土、塑料袋、废纸片。 49.证人王某8的证言证实,其所在的东侧大院从大门口看到里面堆放沙子。 50.证人杨某3的证言证实,其住的地方有一个大沙堆,偶尔看见有大车在砂石厂内行驶。 51.证人沈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收废品的。 52.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实,其哥韩某安排其去院子收电费。院子东侧存砂石料。 53.证人宋某2的证言证实,其2018年12月底开始在朱辛庄地铁站西侧废品站收购废塑料,东侧大院看到那边堆着沙子。 54.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6月13日11时许,其在朱辛庄地铁站跟着一辆绿皮货车前往朱辛庄地铁站西侧500米一垃圾中转站的院子,后被民警查获。 55.证人陈某4的证言证实,其承包的土地位置在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南流村东北角树林的空地。村里用于堆放垃圾使用的地方堆放的都是建筑垃圾。 56.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其是昌平区流村镇南流村村委会的副主任,位于南流村东北角树林旁的空地性质属于林地。村委会决定将这个地方作为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 57.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永旺商城西侧、205路公交车总站东边大院是孟祥国租的,叫“老孟沙场”。邹小平是四哥邹树全、柳维华的儿子,在老孟沙场看门。 58.证人邬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北京信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昌平区朱辛庄地铁站西侧大院内的垃圾是其公司负责清运的。清运费一共花了906893.6元。建筑垃圾一共运了9286吨,车数为315车,其中建筑垃圾消纳费为78580元,运费为204750元,大挖掘机费用为30600元,合计513930元;装修生活混合垃圾一共运了6861.62吨,车数为245车,其中装修生活混合圾消纳费为205848.6元,运费为159250元,小挖掘机费用为16000元,合计381098.6元;回填土一共运了1050吨,车数为35车,总费用为11865元。我们有泵单,上述费用都是根据泵单计算的,泵单上都标注清楚,有建筑垃圾和装修生活混合垃圾。 59.证人贾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6月至7月间,其在昌平区朱辛庄地铁桥西侧的一个大院内运输的有生活垃圾、石子、沙子等物品,运送到正规的消纳厂了。院子里面挺脏挺乱的,里面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石子、沙子等物品。当时去了有10来辆大车,用了大约一个月的时间才将现场的物品都清运完毕。我们将地表的物品清运完以后,有些地方的地面是黑的,在现场的钩机有的地方挖了几十厘米,有的地方向下挖了两三米深,才将这些黑色的土给运出去了。生活垃圾是一些木头、垃圾袋、废旧家具等物品。建筑垃圾就是拆房产生的垃圾,有一些砖头瓦块、水泥块之类的东西。我认为地面是黑的是往那里卸垃圾造成的,因为没有垃圾的地方土就是黄色的,有垃圾的地方土就是黑色的。其目测现场宽约50米,长约200米左右。现场的垃圾是分堆放的。现场环境不好,空气飘着一股臭味,因为现场有生活垃圾。有些被污染的土也给拉走了,现场的环境还可以,也没有臭味了。 60.证人岳某的证言证实,昌平区朱辛庄地铁站西侧大院内的垃圾是其公司负责清运的,其负责开大车去昌平区朱辛庄地铁站西侧大院内运输院子的渣土和生活装修混合垃圾。第一次去现场的时候,现场堆放了很多水泥块子、渣土、生活垃圾等,大部分混合在一起,堆得很大,看着就是堆得挺多的垃圾。公司先是把院子内地面上堆放的渣土、垃圾都运走处理,然后在这个地面的垃圾渣土堆清运走之后,地面下边还埋了大概2米深的垃圾,公司再把地下埋的垃圾挖出来,之后开大车的再把挖出来的垃圾清运走,挖出来的都是生活垃圾。挖出来的垃圾很臭。这些埋着的垃圾都臭了,对周边环境肯定有污染。这个埋着生活垃圾的坑大概深度有2米左右。 61.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其公司主要经营就是大车清运渣土、消纳、粉碎、最后制砖和二灰再利用。昌平区朱辛庄地铁站西侧大院内的垃圾是其公司的大车负责清运的,垃圾都拉到了公司的消纳厂进行处理了。其在现场主要负责指挥、调度大车把院子内的渣土和垃圾运走,是现场指挥人员。刚去的时候院子内堆放的有渣土、废弃的水泥块、生活垃圾、装修垃圾等。表面的渣土、废弃的水泥块、生活垃圾、装修垃圾清理完毕之后,地表之下还埋着小两米深的垃圾,又把地表下边埋着的垃圾挖出来,再运送走,之后再填上好土。当时地表直线2米深都埋着生活垃圾,有很大的臭味,2米深的土都变黑了,都是垃圾,味道很臭。因为埋着生活垃圾导致土壤破坏变黑,这些垃圾对周边环境肯定有污染,臭味特别大,好土都变黑了,污染挺严重的。挖的这个埋着生活垃圾的坑有2米多宽,10米多长,深度大概有2米左右。 62.证人任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大车司机。把大院内的渣土和建筑垃圾清运到正规的消纳场和垃圾中转站了。把大院的渣土和垃圾清理走以后,这个大院的土地大部分都是黄黑色的土壤,在清理的时候需要对这些黑黄色土地的地方再深挖2、3米才能变成正常的黄色土地,但是清理的时候如果这个土地是黄色的就只负责将渣土和垃圾清走。黑黄色的土壤就是之前在这个大院堆放渣土和垃圾对土壤腐蚀造成的。大院面积目测大概长200米左右,宽约50米左右,但是渣土和垃圾都是分开放的,而且有好几堆。在清理大院的时候就是空气当中有异味,然后量比较大。清理完以后异味没有了,而且整个大院的土壤也恢复正常颜色了。清理大院之前这些渣土和垃圾容易招苍蝇,对土地造成了破坏,并且周边一刮风就起扬尘,对周围公路路边环境进行破坏,导致过往车辆的正常行驶造成安全隐患,而且这个大院不是正规的消纳场,既有好多安全隐患,也对空气造成了污染。 63.证人张某5的证言证实,其是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大车司机。2019年7月在公司做大车司机,公司在昌平区朱辛庄西侧500米处一院内接了一个活,就是把这个院子里面所有的渣土和垃圾清运到我公司正规渣土消纳场,公司进场工作以后就是用钩机把渣土和垃圾往大车装运走。院里的渣土和垃圾清运了之后,发现土是黑色的,公司把黑土也挖走清理了,有些黑土深的有二三米深,有些黑土深有30多厘米,这些黑土有臭味,臭味还比较大。黑土面积很大,整个场地都有黑土,只是有的地方深,有的地方浅。挖出多少黑土我记不清了。渣土垃圾有水泥块,砖头、瓦块、床垫等,垃圾有塑料袋、生活用品等。整个院场地里面都有黑土。挖出的黑土非常臭,刺鼻子,尤其是挖出来深的黑土,离着老远都能闻见臭味。我们公司把黑土清运之后,回填了大量好土。 64.证人聂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司机。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朱辛庄地铁站西侧约500米,那里的垃圾都是其公司负责清运的。公司是2019年7月份接的这个清运的活儿,主要负责将垃圾场内的垃圾清运到公司的填埋场里,我负责开大货车,垃圾场内有挖掘机和铲车将垃圾装车。地面以上的垃圾清运走之后,又将地面以下将近一米的土层挖出来运走,然后覆上好土,以便以后种树。清运走的垃圾大多是建筑垃圾,其中有水泥块,砖头,塑料袋,废木头,旧床垫子等,这些垃圾里还掺杂着生活垃圾,味道非常难闻。将地面以上的垃圾运走之后,发现地面以下也有很多垃圾,而且有的地方挖出来的都是黑色的泥土,有非常刺鼻的味道。在挖地的过程中,有的地方的黑泥达到2米多,所以按委托方要求,将地面以下的垃圾和黑泥也挖出来,运走。我们公司将这些黑泥经过无害化处理之后填埋。 65.证人王某9的证言证实,其是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司机。公司是2019年7月份接的这个活,把地面以上的垃圾运走之后,发现地面以下也有很多垃圾,而且有的地方挖出来的是黑色的泥土,有非常刺鼻的味道。将这些黑泥无害化处理之后填埋。 66.到案经过、接报案经过证实,2019年6月13日,民警在昌平区朱辛庄地铁站西一院内发现柳维华等人非法处置生活物品、渣土等物品污染环境。当日18时许,将涉嫌污染环境罪的柳维华、邹小平、温友、杨建明讯问。2020年3月10日15时许,孟祥国主动来所投案。 67.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2019年6月13日,民警对昌平区朱辛庄地铁站西砂石料场内进行搜查,起获并扣押账本11本、老孟建材销售小票三本、北京回龙观老孟建材经销处渣土票四本、收款收据一本、北京回龙观老孟建材出库单2本、二维码收款架1个、手机1部、人民币5700元、手写票据89张。 68.占地测量成果报告书证实,涉案地块占地面积9522.37平方米,合14.28亩,属城镇建设用地,沟渠占地总面积为69.22平方米:其他林地占地总面积为9453.15平方米。 69.鉴定意见证实,根据遥感影像数据判定,涉案地块于2017年铺设碎石路面、倾倒建筑和生活垃圾。该地块铺设碎石路面、倾倒建筑和生活垃圾占用农用地面积9522.37平方米(合14.28亩),造成原表土层种植条件严重破坏,难以恢复。 70.接受证据清单、土地租赁合同证实,朱辛庄村民委员会将涉案地块租给韩某,每年租金12万元。 71.外运处置费用预测情况的报告证实,2019年6月13日中午,北京市昌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接到公安机关关于协助对垃圾乱倒乱卸点位实施检查的通知,立即安排专人迅速前往回龙观镇朱辛庄城铁站西侧大院内与公安机关进行对接,并一同进行了现场勘查。 现场垃圾废弃物种类及数量包括: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约1400吨、建筑垃圾约3600吨,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运往阿苏卫垃圾填埋场处置,运费300元/吨,约42万元;建筑垃圾采取现场资源化处置方式实施处置,处置费45元/吨,约16.2万元。以上费用预测58.2万元。 72.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7月29日出具发票共计12份。生活垃圾处理费共计381098.6元。回填土费用11865元。 73.冻结财产通知书、司法冻结账户信息证实,对孟祥国、邹某工行、农行、邮政储蓄银行等账户予以冻结。 74.接受证据清单、采购合同、城市管理催告书、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从孟祥国处接受采购合同、北京市昌平区城市管理催告书、银行卡交易明细。 75.砂子、豆石采购合同证实,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向北京老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采购沙石。 76.北京市昌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催告书证实,北京凌傲道路养护中心因于2019年5月15日,在回龙观地区朱辛庄北路回昌东路路口西侧300米院内有未按规定清运建筑垃圾渣土行为,于2019年6月18日对其作出了罚款五万元的处罚决定。截至2019年12月23日,未履行予以催告。 77.建筑渣土运输合同补充协议证实,老孟沙场接收北京宏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顺华安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产生的建筑渣土。 78.场地租赁合同、安全责任书证实,韩某将位于朱辛庄土地作为物资存储租给孟祥国。 79.中国工商银行转账记录证实,2018年8月6日,邹某向韩某汇款40万元。韩某在签字本人收到租金80万元,及保证金由上一年转入共计85万元整。 80.审计报告证实,老孟沙场收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所得款为12529231.93元。 81.污染场地环境调查报告证实,经过垃圾处理后,现场环境良好。 82.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涉案院内的中间部分靠东侧堆放有大量建筑垃圾。院内北侧部分的最北端堆放有沙子,在沙子南侧空地处的东南角及西北角均堆放有建筑垃圾。 83.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邹某微信昵称是“我就是我”,开工资、收垃圾、购买砂石料的情况。 84.电话记录单证实,被告人孟祥国的自然身份情况。 针对被告人孟祥国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老孟沙场是否有收受和消纳生活垃圾问题 被告人孟祥国的供述证实老孟沙场转运建筑渣土,沙场内有装修塑料袋、木头板、床垫子等,同案人柳维华、温友、杨建明、孟小东等人,清运单位北京信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清运人员冯某亦证实老孟沙场收受生活垃圾未经处理就进行倾倒的事实,结合北京市昌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外运处置费用预测情况的报告等证据,足以证实老孟沙场收受并倾倒生活垃圾的事实。 (二)关于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是否属于其他有害物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第9条对其他有害物质的认定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实践中常见的有害物质包括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本案孟祥国长时间收受并随意倾倒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应当认定为有害物质。 (三)关于清运费用能否认定为造成公私财产损失问题 北京信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邬某的证言与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的内容吻合,该发票为真实有效票据,足以证实清运公司为处理老孟沙场生活垃圾的费用为共计38万余元。应当认定为清理老孟沙场生活垃圾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数额。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祥国雇佣多人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并随意倾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系主犯,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祥国犯污染环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辩护人关于孟祥国不构成主犯的意见,在案证据证实孟祥国雇佣多人非法倾倒垃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依法认定其为主犯;针对孟祥国认为其消纳垃圾有运输等成本,利润只有10%的意见,有审计报告证实老孟沙场收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所得款为1200余万元,其运输等费用是非法所得成本,应认定为犯罪所得。对上述意见均不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祥国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5日起至2022年11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孟祥国非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二百五十二万九千二百三十一元九角三分(其中部分款项在案冻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欧春光 人民陪审员 康爱新 人民陪审员 冯 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武宙鹏 声明:此篇为北京联盈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请标明出处链接:https://www.lianyinglawyer.com/h-nd-1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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