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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调解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某超市与某市政府行政赔偿纠纷案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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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7-20 16:09 【基本案情】 自2015年9月起,某超市承租某商业中心620平方米房屋经营日用百货,租期至2020年8月。2018年7月,某市政府因在某商业中心位置规划建设公共设施,要求该公司收回某商业中心的国有房屋并清退租户。某城市公司据此与某超市解除租赁合同并限期搬迁。某超市认为其在租赁经营期间多次出资对店铺进行装修,市政府印发《通知》收回国有资产的行政行为导致其重大经济损失,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某市政府收回国有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查认为,某市政府以向某城市公司发布《通知》的方式收回国有房屋,某城市公司据此解除与某超市的租赁合同并限期搬迁,该《通知》已对某超市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具有外部效力,是可诉行政行为,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不当。但如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必然导致审理周期较长、商户损失扩大,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承办法官数十次调解沟通,最终促成双方就商铺搬迁补偿费用达成和解协议。某超市收到某城市公司支付的搬迁补偿款18万元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典型意义】 本案审理期间,适逢新冠疫情较为严峻时期,某超市作为小微企业,还面临着原作为经营场所的国有房屋被收回后不得不搬迁、搬迁后能否易地经营等困难。人民法院依法加大调解力度,在最短时间内化解小微企业资金周转的燃眉之急,保障城市规划公共设施如期建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声明:此篇为北京联盈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请标明出处链接:https://www.lianyinglawyer.com/h-nd-1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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