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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10类情形!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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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7-21 22:58 导读:行政诉讼法修改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比以前扩大了,但这种扩大并不意味着受理范围没有限制。关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等。,从不同角度规定了行政诉讼的执行情况和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审判实践中,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诉讼是否属于受理范围,仍然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难题。在诉讼审查程序中,当事人认为原审判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多 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裁判要点:要求补发工资,恢复公务员身份、待遇等问题,属于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事项,不在行政诉讼范围内。 案例索引:(2017)最高法行申请276号。 最终裁决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裁判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脉、草原、荒地、沙滩、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他字第二十三号《关于适用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相关问题的审查应当明确规定。 案例索引:(2016)最高法行申717号。 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裁判要点(1):再审申请人山西省公安厅晋公信终(2011)13号《关于终结运城市刘克普信访事项的决定》是对再审申请人刘克普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信访条例》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查。 案例索引:(2016)最高法行申71号。 裁判要点(2):再审申请人杨云让四川人社信复(2012)2-2号回复意见,这是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信访条例》相关规定作出的信访复核意见。由于四川人社信复(2012)2-2号回复意见对杨云的法律权利义务没有实际影响,相应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索引(2):(2016)最高法行申请5031号。 对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不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判决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只有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认为非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根据2001年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的高度裁定。 案例索引:(2016)最高法行申1992号。 落政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裁判要点:本案中,林已秋部以案件涉及的广福祥店在20世纪60年代被当地政府房管部门非法占领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案件涉及的房产归还原业主,即其祖父林梓青。结合林已秋与龙川县政府、龙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原审中的诉讼意见和各自提交的证据材料,案件涉及的房地产纠纷实际上是历史遗留的房地产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最受诉讼的人民法院。 案例索引:(2016)最高法行申1768号。 协助执行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裁判要点: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本案中,辉县市政府于2002年11月颁发被诉汇集(2002)字第110006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将涉案土地变更登记至曹发1000名下,是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件的要求办理的土地所有权登记行为。如果当事人对这种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拒绝接受或者裁定在020年7月申请土地证书。 案例索引:(2016)最高法行申2626号。 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裁判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不具备强制性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本案中,根据国家政策调整,木兰县政府号召村民退耕还林,这是一种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村民响应政府号召同意种植树木,林业局提供树苗,不存在强制退耕还林的情况。段化昌和王洪德主张林业局拉苗指挥种树,导致无地种粮,进而否定行政诉讼。 案例索引:(2017)最高法行申请20号。 对权利义务没有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裁判要点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张久富声称房山区政府以通知的形式限制其人身权和财产权是违法的。根据查明事实,涉案通知规定,房山区政府暂停办理特定用地范围内的相关事项,禁止抢种、抢种等行为。房山区政府在发布涉案通知时未作出征地或者拆迁的, 案例索引(1):(2014)高行终字第2177号。 裁判要点2: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发放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2012年8月23日,淳安县千岛湖镇撤村建居工作指挥部(淳安县政府成立)向淳安工商分局发出的信件,虽然涉及要求淳安工商分局在撤村建居行政村和千岛湖镇龙门路两侧部分房屋暂停营业执照审批和发放手续,但申请人是否具备发放营业执照的条件,仍需在向淳安工商分局提交申请材料后,由淳安工商分局作出判断并作出决定。因此,对于相关人员, 案例索引(2):(2016)最高法行申3470号。 1990年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发生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裁判要点:修改前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诉讼法对该法实施前发生的行政行为没有追溯到过去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在实施行政诉讼法之前未规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行政诉讼法实施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类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孙同泽的劳动教育行为是在1987年12月提出的,这是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中发生的。 案例索引:(2016)最高法行申请2059号。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前的行政协议,10、2015年5月1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裁判要点:本案是2013年由义亭镇政府和义亭镇张家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征收和租赁补偿协议》引发的案件。再审申请人张关六等20人的原审诉讼请求是确认该协议无效。另一方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形成的类似行政协议,一般不纳入行政诉讼范围,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处理此类纠纷的常见做法,主要是通过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声明:此篇为北京联盈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请标明出处链接:https://www.lianyinglawyer.com/h-nd-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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