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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关于对村民委员会能否提起“民告官”行政诉讼?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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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7-21 23:13 导语:近年来,村委会自主搬迁、腾空、旧村改造、协议拆迁等搬迁项目越来越多,村委会组织人员帮助拆迁、帮助腾空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村委会已经成为中国拆迁中新一批拆迁“非正规军”。然而,长期以来,在俗称“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中,村委会并不被视为“官员”。在村委会不被视为“官员”的情况下,如果被征收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就不会那么容易起诉。 2018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开始实施。其中,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该条规定赋予村委会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但仅限于村委会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具体情况。 那什么情况属于“村委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职责”呢? 第一,管理集体所有土地。最常见的行为是村委会发包和调整村民承包的土地。《村委会组织法》第八条、《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村委会管理村集体土地、发包和调整村民承包的土地,属于法律授权行为。如果村民不接受这种行为,村委会可以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是确定和分配村民待遇的行为。比如发放口粮补贴,分配村集体经济收入收入,分配征地补偿等。《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村委会应当对上述领域的行政权力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第三,村委会同意或不同意户口迁入的行为。根据各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迁入农村户口需要迁入当地村委会出具书面同意证明,方可办理迁入手续。这种行为是基于当地法律法规或当地政府法规的授权行为。如果村民不接受这种行为,村委会也可以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收回宅基地的行为。2013年8月,山东省青岛市平度金沟子村委会强制陈宝成户收回宅基地。由此引发的陈宝成暴力违法案件轰动一时,暴露了“民事”收回的风险隐患。《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村委会对村民宅基地的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这些管理行为属于法律授权行为,理顺了“行政”收回的基础,为村民维权建立了诉讼路径。 村委会除了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行为外,还可以根据行政机关的指示实施一定的行为。比如,村民被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区县人民政府与村民协议搬迁等。如果类似行为有相应的批准文件证明,村委会应当接受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委托,村委会不应当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的行为不服。” 明律师提醒你,在村委会管理村集体事务、实施各种行为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不规范、不合法的情况,可能会损害你的切身利益。村委会实施的行为是否可以直接起诉维权,还需要审查个案情况进行分析。如果是委托行为,需要调查收集相应证据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建议你委托专业律师解决这些专业问题,让维权更有保障。 声明:此篇为北京联盈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请标明出处链接:https://www.lianyinglawyer.com/h-nd-2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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