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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行政诉讼+调解,拆迁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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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7-24 04:53

我国三大诉讼都有不同程度的调解制度,以民事诉讼最为明显,刑事诉讼以认罪认罚从宽(美国法称为诉讼交易)为特征。在行政诉讼中,一般不允许调解,因为行政机关的行为要求合法,黑即黑,白即白。行政行为要么合法,要么违法,要么模棱两可,没有第三种情况,也没有讨论的余地。然而,这并不是绝对的。在三种情况下,被告行政机关可以与原告调解。

第一种情况是行政赔偿案件。根据2012年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受害人有权申请赔偿。如果受害者想申请赔偿,他应该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即使受害者遭受损失。也可以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提出。行政赔偿案件允许政府与相对人调解。

第二种情况是行政补偿案件。行政补偿是指国家因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权益损失,应当给予物质补偿。征地拆迁是典型的行政补偿案件,此外还有行政许可变更和撤回的补偿,以及警方执行公务造成的伤亡的补偿。行政补偿案件允许政府调解相对人。

第三种情况是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进行行政调解。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于大量的行政过程中,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实际情况非常复杂。如果行政不能自由裁量,自主决定,就不能履行社会管理服务的职责。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的案件中,也允许行政机关与相对人进行调解。

上述案件之所以允许通过调解结案,最基本的前提是这些案件在行政机关的行为定性上有妥协的余地。此外,考虑分担法院的压力,促进纠纷的解决。中国法院是弱法院,但政府是强政府。法院的社会资源非常有限。面对复杂的行政纠纷,他们往往无法做到这一点,这使得法院的工作非常困难。无法尽快解决纠纷,维护群众的合法权利,使群众将不满的发泄口指向法院,给法院带来巨大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在调解工作中注重解决国家赔偿纠纷,不仅有利于法院减轻负担,还能让受害者尽快得到国家赔偿,刺激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主动性,既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能树立对政府的信任和法治的信心。

近年来,我国现代化治理体系不断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出新的要求,地方公安法系统也在努力落实这一要求,体现在除诉讼外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上。如果被告太强势,诉讼赢了却无法执行,纠纷还没有解决,那么诉讼就没有意义了。当然,没有诉讼只需要调解是不可行的,最好齐头并进。

在实践中,调解确实占行政纠纷结案方式的绝对比例。可以说,很多时候,没有诉讼调解,很难保证公平,诉讼是为了最终的调解服务。虽然也有拆迁方强迫拆迁户妥协的情况,但这是人为无法控制的。

因此,我们不应该拒绝通过诉讼来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如何有利于解决纠纷,我们应该尽最大努力维护我们的权利。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全年十大代表性行政检察案件,其中我们代理的湖南一起强拆案件,通过调解取得了不错的效果,比通过诉讼更让当事人满意。这些案件无一例外都无法通过司法途径顺利解决,但双方都可以通过诉外调解满意,旨在构建多机关、多主体参与的高效非对抗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行政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机制,其重要性不容小觑,未来将取得长足的进步。2021年,中共中央发布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其中第七部分明确提出,要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解体系,不断推进社会公平正义。重点任务是加强行政调解,提出改革发展措施。今年,北京顺义区“2+1”行政调解体系等地方政府改革被选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项目,反映了诉讼和调解的多种方式。

然而,调解也伴随着需要克服的问题,即双方的地位不平等,调解必须基于政府和公民之间的自愿平等。如果不能保证自愿平等,就会有很多人被迫“自愿”,这将损害调解制度的公平性,最终导致制度失败。行政诉讼的正常运行是调解公平公正的靠山,两者都不应该被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