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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干部职务犯罪辩护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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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8-04 15:21

许多刑事辩护律师害怕职务犯罪的辩护。近年来,粗略统计,我处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占案件总数的近一半。其中,特别是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较多。在这些案件的处理中,我有意识地做了很多功课,积累了一些学习经验和办案经验。

第一,乡镇干部职务犯罪持续高发。

根据抽样统计(2017年5月中国裁判文书网100起贪污案件),以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为主体的贪污案件约占51%。这个比例无疑需要关注。其中,特别是在帮助人民政府征地过程中,虚报、骗取国家补偿的贪污犯罪最为突出,占调查对象的43%,约占调查对象中农村基层组织全体成员贪污犯罪的84%。其他包括虚报支出、侵吞公款、多收退耕还林补贴、截留救灾资金1件、骗取国家对土地的1件、占用国家对土地的1件。

此外,从判决刑期来看,此类贪污罪的处罚与其他职务犯罪没有显著区别。在调查对象的100起贪污罪中,有10起贪污罪被判处免刑,占犯罪金额不足3万元,情节较轻的,占10%。此外,43起缓刑被判处,占43%;47年来,47%被判处实刑。其中,38起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8起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只有一起(七年)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村干部职务犯罪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仍将成为反腐的重点。

今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全国检察机关将开展为期两年的职务犯罪集中惩治和预防惠农扶贫工作。涉农扶贫职能部门、乡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村级“两委”干部、村民组长、会计等。将成为关注的焦点。

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大力查处涉农腐败案件的情况正在增加。涉农征地补偿、农业发展建设、支农惠农、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社会事业领域、扶贫资金、专项补贴项目申报、审批、分配管理、检查验收、项目实施、农村“两委”、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中的贿赂、破坏选举等职务犯罪案件将成为打击重点。

三是乡镇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

1.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告)职位较低。“官员小”是一个重要特征。涉案人员主要包括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村出纳等“两委”成员、村民组长等村干部、乡镇站工作人员和部分县级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和村干部占比较大。

2.共同犯罪突出,“窝案串案”严重。村书记、村长与会计合作;村书记、村长与镇领导一起被批评的情况屡见不鲜。比如近年来安徽某市查处的涉农惠民职务犯罪案件中,“窝案、串案”占涉案人数的84.52%。

犯罪主要集中在贪污、受贿、职务侵占等方面。还有一些案件因主犯是非基层组织干部而被定罪处罚。

四是调查周期长,指定居住地监视居住、拘留、强制逮捕措施,延长调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期间补偿的情况比较常见。

乡镇干部职务犯罪的辩护要点。

第四,辩护重点。

在村干部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工作中,我发现这类案件的侦查机关往往对主体、客观事实性质、因果关系、程序适用等方面有偏差。

(一)程序问题。

1.恶意管辖。所谓恶意管辖,是指侦查机关明知刑事案件不属于自己的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或特殊管辖范围,仍立案侦查。相反,如果在立案侦查时不知道自己不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就是善意管辖,其侦查收集的证据一般可以采用。至于恶意管辖,其侦查行为无效,证据不得作为最终案件的依据。在查处村镇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管辖混乱时有发生。比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诈骗案件时,发现涉及行为人的行贿犯罪可以对行贿机关进行检查,但证据也可以比较。

2.滥用指定居所监控居住措施。在查处村镇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强制性措施适用于指定居所监控居住。在此期间,侦查机关通常以“巨额贿赂犯罪数额”为由拒绝律师会见申请。然而,指定居所监控居住是严格的适用条件。指定居住地监控居住期间存在的一些违法情节仍有可能被发现和固定,以支持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3.非法取证现象频发。刑讯逼供、疲劳审讯、指供、诱供等情况极为常见。在我最近的一起案件中,在对同步录音录像和同一档案的制表进行对比后,发现档案中几乎没有被告的原话,所有被调查人员都做了从无罪到有罪的实质性变更,不记录无罪辩护。

4.非法延长侦查拘留期限。延长侦查拘留期限的法律原因只有几个,如团伙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等。在实际案件中,大多数案件只以“案件复杂”为由延长侦查拘留期限,这是非法延长的;期间收集的证据没有证据效力(至少有疑问)。

(二)案件实体、证据问题和辩护策略。

误认无罪往往是有罪的。比如一个村长把自己低价购买的车辆顶帐给村委会的债权人,个人得到车价和债权金额的差额,一个检察机关把差额作为自己的职务侵占犯罪金额。事实上,职务侵占需要被侵占的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但在这种情况下,显然没有损失,这是平等主体之间债权债务的惩罚,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犯罪。比如一个村长以妻子的名义承包了村里的土地,然后土地被征用,村长得到了补偿,没有采取任何侵吞、欺骗或窃取的手段。

有些案件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这种情况在我的案件中有两种。作为举证责任分配机制,举证责任倒置在特定案件中是合理的。但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在没有确实、充分事实和证据基础的前提下,采用“不能充分证明自己没有被侵吞的金额=贪污(职务侵占)金额”的证明公式,将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举证责任推卸给证据能力明显较弱的被告,违反了刑事诉讼无罪推定原则。

(三)乡镇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应引起重视的其它常见问题。

对犯罪收入的来源或去向不予查明。很有可能事实不存在,侦查机关无法核实。

言语证据的证据资格问题。也就是说,纪委在调查过程中收集的言语证据在调查阶段没有依法转换,因此没有证据能力。

人为分案处理。多见于同案犯多,且全部翻供,同案处理难度较大的情况。

4.下放管辖权(应由上级院管辖的案件由下级院查处)。一般来说,下放管辖权是极其罕见的,可能是为了避免上级院的监督。

5.非法请示和批准。对于一些重大敏感案件,有违反独立审判原则的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的非法请示,以及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非法批准。

第六,二审书面审查情况普遍。对上诉人和辩护人足以影响事实认定和量刑的辩护意见充耳不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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