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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刑事辩护质量高低决定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能否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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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10-24 06:54

2023年10月21日,在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成功举办了第十七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学术研讨会。
本次论坛是由安徽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和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的。论坛的主题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刑事辩护的高质量发展”。
本次论坛采用线下和线上两种方式进行,共有300多名专家学者和法律实务界人士到场参会,并且在线上实时观看的人数达到1.5万人次。
以下是韩旭教授在论坛上的主题发言,整理刊发以供大家欣赏!
韩旭
这位教授在四川大学法学院任教,同时也指导博士生。
10月21日,北京的尚权律师事务所、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和安徽大学法学院在合肥举办了一个主题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的论坛。我很幸运能够参加,与来自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律师朋友们就这个话题进行了交流。对于这个论坛的主题,我有几点思考。我认为,律师在法治建设中起到了重要的角色,他们既是参与者,也是建设者。中国的法治建设离不开律师群体的职能发挥。在刑事辩护领域,律师是防范司法冤错的重要力量。他们的辩护工作关乎个人的自由、财产和生命。律师的辩护质量直接影响一个国家的人权保障程度。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既需要法治的保障,而法治现代化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因此,刑事案件辩护质量直接决定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否能够实现。
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基本要素包括: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强化法律的权威性和适用性;加强司法独立和公正,保障法官的独立裁判权;促进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素质;加强法律实施和执法监督,确保法律的全面有效执行;加强国际法律合作与交流,提高国际法治水平。
要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至少需要具备以下三个要素,这也是评价法治现代化水平的标准。
首先,法律至高是法治的基础内涵。根据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解释,它指的是“已公布的法律应得到普遍服从,而大家遵守的法律应当是公正合理的。”前者强调法律至高,法律具有巨大的权威性;后者则强调“法律的良好支配”。正如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所说:“如果人们不信仰法律,那法律就失去了实际意义。”律师是法律的专家,从事刑事辩护时必须严格依法辩护,这是展开辩护的前提和基础。律师的职责是为非法领域的人们提供法律帮助。律师除了对事实的判断和法律的适用外,没有其他“辩护武器”,因此,包括律师在内的社会成员都必须信仰法律。
党的文件中提到“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请问还有比法治更为重要的政治原则吗?对领导干部而言,讲政治首要就是要讲法治,要树立“法治是最为重要的政治原则”的观念。法律至上要求全社会共同遵守法律,而不是公检法机关考虑人情面的“关系至上”或者是配合度过关、限制不够的“配合考核得分”至上。否则,“你辩你的,我判我的”情况难以避免,不采纳律师辩护意见的现象也会出现。
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努力让人民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涵盖了这两个方面。正义不仅需要实现,还应以可见的方式实现。可见的正义指的是程序公正,包括律师参与、审判中立、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司法的最大不公正是出现冤假错案。通过辩护,律师能够让裁判者听取不同意见,最大程度地防范司法的错误。律师参与和有效辩护是程序公正的主要内容和判断要素。律师参与可以限制和监督司法权力的滥用,让权力公开运行,因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如果没有律师参与和监督,就无法避免权力的任性和随意判决。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律师的辩护空间被压缩,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促使检察院和法院对认罪认罚进行实质审查而非形式审查,关系到当事人的实质权利和程序权利,关系到司法公正,关系到该制度能否行稳致远。
第三点是人权保障。"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原则不仅写入宪法,也写入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一个国家是否实现法治的试金石之一就是人权保障的状况。律师作为人权捍卫者,在维护个人权利和自由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律师通过开展辩护活动,让不应该被羁押的人获得人身自由,让不应该被定罪的人摆脱指控罪名,这本身就是人权保障的体现,也是刑事辩护的价值所在。刑事辩护是一项与人权相关的事业,辩护质量的好坏直接决定了人权保障的状况。因此,提高辩护质量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为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律师为他人辩护时,自身的辩护权利也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否则其他人的人权也将无法实现。
刑事辩护的一些老问题,如“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仍未得到解决。而新的问题,如“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等,已经出现。有些地方甚至剥夺了律师出庭辩护的权利。如果律师的辩护权受到侵害,没有中立的人提供有效的救济,辩护权就无法得到实现。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了“检察救济”,但是律师很难指望他们的“对手”提供救济。国外的法院通常提供权利救济,但是我国的法院缺乏“中立性”,因此很难为受到侵害的辩护律师提供有效的救济。正因为救济程序不顺畅,才会出现律师“死磕”、愤而退庭,甚至违反法庭纪律的情况。在办理案件时,如果司法人员认为律师违法违纪,会向司法局或律师协会提出惩戒或处罚建议。但是,如果司法人员违法剥夺或限制律师的辩护权,却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律师们就无法“诉说”,只能忍气吞声或寻求舆论监督。没有权利监督和权利救济,所谓的“庭审实质化”和“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等都是空谈。
二、刑事辩护的质量亟需改进。
目前,我国刑事案件的辩护质量总体不高,有效的辩护仍然难以实现。律师的执业权利未受到充分尊重,正确的辩护意见没有被采纳,刑事案件的二审不开庭审理,律师无法按照直接言词原则进行庭审辩护。这些问题都反映了公权力方面的困境。正如中国政法大学的樊崇义教授所说,侦查机构和检察机关主导着,而律师则处于边缘地位。目前,这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除此之外,律师自身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有些律师利用辩护的机会充当“第二公诉人”,特别在法律援助案件中更为突出。其中,“占坑式辩护”、“指控式辩护”和“配合式辩护”是明显的例子。实际上,一些律师会自称为当事人进行无罪辩护,但与此同时,其他同案被告人表示认罪。这些辩护律师却坚持认为他们有罪,认为不承认罪行是在逃避责任,并与法官、检察官一起工作,力图迫使被告人认罪。此外,他们还喋喋不休地批评其他律师过于较真、天真。例如,杭州某律师接受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上诉人贩卖毒品一案的二审法律援助辩护律师,依法为其提供刑事辩护援助。然而,该律师不遵循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提供任何无罪、罪轻或减轻罪责方面的材料和建议,相反,他用华丽辞藻指责被告人,声称“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自古法律只宽容善良之人”,并引用林则徐的“虎门销烟”事件以及国家沉痛之痛,直指被告人为“小人物”、“国家和人民的威胁”,认为一审判决清楚、证据充分、法律应用正确、罪名量刑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了辩护人的责任,即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相关材料和意见,同时维护他们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在我国的《律师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可以看出,一些辩护人严重背离了自己的职责,充当了指控方的角色。
其次,认罪认罚案件辩护的质量不高。毫无疑问,在宽大处理认罪认罚制度的实施和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方面,刑事辩护出现了政府加入而民间退出的趋势。在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律师工作不尽心尽力,不独立辩护,导致一些案件中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法院却宣判被告无罪。根据统计,截至今年9月底,全国法院共有30起涉及36名被告人的这类案件的判决结果,涉及41位辩护律师。这些案件主要涉及诈骗罪、故意伤害罪和交通肇事罪。
第三,缺乏职业道德,专业水平有待提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指出,有的律师在死刑案件辩护时,仅写了不到800字的辩护词;还有一些律师在被追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前,没有与被追诉人进行沟通和协商,只是为了收费而盲目“签字”,一天就能签署20多份具结书;还有一些律师的辩护文本只有三句话:“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这样的辩护能够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吗?这样的辩护能够称得上是有效的吗?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辜负了他们及其家属的信任,还严重玷污了律师的整体形象,距离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目标越来越远。
律师应该努力学习和培训,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尤其是在目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断发布,法官和检察官也在加强学习培训的情况下,律师也应该同时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以适应时代的发展需求。在职业道德方面,律师应该遵守两个责任:对当事人的忠诚义务和对公安司法机关的诚实义务。律师不需要像检察官一样具有客观义务,他们是以当事人的身份行事,只需要关注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和事实即可。
三、刑事辩护质量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影响很大。足够高质量的辩护可以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司法公正和保证社会公平。此外,优质的辩护还可以提高司法系统的效率,减少错误判决的发生,增强人民对法治的信任和满意度。因此,加强刑事辩护质量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重要一环。
刑事辩护的质量对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推进或者阻碍具有影响。历史和外国的经验都证明,一个法治国家必须要有律师地位较高、具有职业尊严,辩护权得到充分保障。英国的出庭律师在刑事法庭出庭时要佩戴假发,律师与法官同属于贵族阶层,其他职业人员则不能戴假发。这也表明了英美法系国家律师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律师职业是一种受人尊敬的职业。然而,在中国,存在一些司法乱象,比如“庭审已结束,辩护律师尚未进入到法庭”,“律师进入法庭不得携带电脑”,“法官、检察官当庭或者在微信群中公然辱骂律师和贬损律师人格”等。虽然我们有“中国式”的法治特色,但是法治国家具有共性的、全社会普遍通行的做法也不能违背。没有法治化就没有现代化,法治现代化是法治化的高度发展阶段,也可以被称为“法治发达”。法治现代化的衡量标志是法治文明、进步,能够与国际社会接轨。
在刑事司法领域,必须满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的"最低限度标准",否则我们很难说法治现代化在中国能够实现。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刑事辩护制度,提升律师的社会地位,充分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并使律师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更加活跃,从而显著增强辩护的有效性。高质量的律师辩护是法治国家的共同特征,而刑事案件中的律师辩护则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提升人权保障水平,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为了实现刑事辩护的高质量发展,我们必须走专业化之路,加强对辩护权利的保障,提升律师的职业伦理和专业素养。如果我们能够尽早实现上述方面的改革,将会推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进程。反之,如果我们不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和提升他们的职业地位,法治化将无法实现,现代化也将无从谈起。因此,请善待律师,努力实现中国式法治的现代化。当然,作为律师也应该珍视自己的职业操守,真正成为法律和专业的学习者和实践者。我们务必记住"受人之托,忠人之事"。